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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rry11111 (Edouward)》之銘言: : 程怡老師的法大,為何在編排上新舊法都會列出?反正舊法已修改廢止,也不會再考了, : 那有何必多此一舉? 民法應該沒有所謂的"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吧 像是982 你總不能否定修法前的法律效力無效吧? 如果是"修改廢止"就沒有用的話 那民國96年5月23日所修正的條文 也就是於97年5月23日前 只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都可以再與其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囉? 下面是今年鐵路特考員級的法學緒論考題 16 高先生於民國 92 年與陳小姐結婚宴客,但婚後從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民 國 98 年另與蔡小姐相戀 並辦理結婚登記,則高蔡二人婚姻效力如何? (A)無效,後婚姻違反重婚禁止規定 (B)無效,後婚姻未具公開結婚儀式 (C)有效,民國 97 年中起結婚改採登記主義 (C)有效,前婚姻因未辦戶籍登記而無效 答案是(A) 小弟才學疏淺 目前有印象仍有效的舊法 僅只這條 但就如推文中大大說的對 修改法條 廢止法條 仍然可以出題目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16.1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5665173.A.5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