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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關於非上撤銷程序的愚蠢問題, 想請問一下各位厲害的夥伴們。 刑訴447條1項1款前段: 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 同條2款: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這兩個撤銷對整個案件的實際影響,究竟是什麼哩? 看起來也不像另行判決或由原審法 院更為審判。那這個撤銷之後究竟會發生什麼事== 求救求救!!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89.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5898745.A.9AE.html ※ 編輯: yayahi (180.217.189.43), 07/03/2015 12:46:07
ksm74: 匡正法律適用 07/03 15:07
nokia2009: 原判決違背法令,若原判決非不利者就撤消即可,若不利 07/03 21:50
nokia2009: 者則另行判決,若是因誤認無審判權所為不受理判決者, 07/03 21:50
nokia2009: 撤銷並由原審法院更審;撤銷程序未影響原判決認事用法 07/03 21:50
nokia2009: 撤消該違法程序即可。 07/03 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