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cqcqcqcqc (qcqcqcqcqc)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公司法-設立中發起人責任
時間Sat Jul 4 04:47:02 2015
公司法150(公司有未成立)/155(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設立事項負連帶責任
無限/兩合/有限公司法無明文
其後未能成立的話:類推合夥迳連帶負責
有成立:依同一體說->由公司負責
以上是我讀到的發起人設立中事項的責任
只有無限/兩合/有限公司,其後有成立的話,由公司負責
那發起人的責任如何? (和其他三種情形差別在不需負連帶責任?)
這樣感覺似乎怪怪的,非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責任結論上比較輕
想請教看看是否有人能解答,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156.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5956424.A.E17.html
推 sorrows: 不符合150155全部依合夥使發起人間負連帶責任 07/04 09:26
→ sorrows: 不再區分公司種類 "發起人合夥"是一般規定 特別規定優先 07/04 09:28
→ sorrows: 就算公司嗣後成立 其他公司之發起人間仍依合夥連帶負責 07/04 09:30
→ sorrows: 同一體說是指嗣後成立的公司要負責 而非發起人可免責 07/04 09:31
→ qcqcqcqcqc: 了解 感謝 07/04 11:44
→ qcqcqcqcqc: 但是說一般/特別規定不會怪怪的?不是類推適用而已? 07/04 11:46
→ qcqcqcqcqc: 翻到書了 民法記錯 直接適用合夥ok 07/04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