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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考績法的免職,被免職後,能(不經由公務人員考試)再去其他機關當公務員嗎? 2.懲戒法的免除職務,是明定不得再任為公務員,那如果他重新參加國家考試, 可以再分發當公務員嗎?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137.2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6421092.A.B09.html
t10257: 1.可 07/09 13:57
t10257: 2.不可 07/09 13:57
ci3964: 2是發生任用法28條的效果哦 07/09 14:12
jary200235: 也不算任用法28條 28條除三四款情形外均得再任 07/09 14:38
ci3964: 我是看他立法理由照背的XDD 07/09 14:42
ci3964: 修正理由 07/09 14:43
cashliu: 立法理由確如3F所說,永久gg了 07/09 14:44
hee820137: 我之前看國家文官學院的文件說1已沒有公務人員身分… 07/09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