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eviLINside: 倒過來,法官受行政命令拘束,也是破壞權力分立疑慮 07/12 02:39
→ kevin61604: 我想過或許從功能最適的角度來看的話,法院似乎應該尊 07/12 02:49
→ kevin61604: 重行政機關才是。 07/12 02:49
推 ghoul125: 所謂行政釋示對司法無拘束性的行政釋示,是指行程法ꜱ59 07/12 03:26
→ ghoul125: 手機發文怪怪的,下面再打一次。 07/12 03:26
→ ghoul125: 所謂行政釋示對司法無拘束性的行政釋示,指的是行程法15 07/12 03:28
→ ghoul125: 9條2項2款的解釋性行政規則 07/12 03:28
推 ghoul125: 釋字216所稱「依其職掌」指的就是基於法定職權範圍內之 07/12 03:31
→ ghoul125: 事項,這點在釋字407亦有提及。 07/12 03:31
→ ghoul125: 另外在解釋性行政規則違憲或違法時,法官皆可拒絕適用, 07/12 03:50
→ ghoul125: 但如果在判決中引用,原本不具對外性就變成對外產生拘 07/12 03:50
→ ghoul125: 束力(判決),此時當事人就可以據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07/12 03:50
→ kevin61604: 對對,可是因為大法官似乎沒有針對法規命令作解釋,ꤲ 07/12 04:02
→ kevin61604: 所以只好引用216號解釋 07/12 04:03
→ kevin61604: 那G大認為法規命令會拘束法院嗎? 07/12 04:05
→ opm: 不是就一直沒拘束力,想理就理,不想理當沒看見? 07/12 06:03
推 nokia2009: 法規命令本質就是命令,法官依法律審判,是否適用法官 07/12 06:08
→ nokia2009: 自行決定,不需想太複雜。 07/12 06:08
推 nokia2009: 釋字287、216、407、548號 07/12 06:48
推 nokia2009: 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曾級都只是命令,是同位階 07/12 06:52
→ ghoul125: 其實我認為毋須過於擔心突襲裁判的問題,如若法規命令違 07/12 09:53
→ ghoul125: 法,按法官有依法審判之義務,雖得拒絕適用,但立法者尊 07/12 09:53
→ ghoul125: 重行政機關之專業而以法律授權其補充,實質上法官很難 07/12 09:53
→ ghoul125: 僅以「法律見解不同」來拒絕適用;另如若認為命令違憲, 07/12 09:53
→ ghoul125: 一則命令本身違憲,自然得拒絕適用,二則所依據之法律違 07/12 09:53
→ ghoul125: 憲,審判時如須引用該法律,直接聲請釋憲即可。 07/12 09:53
推 screwer5566: 意思是可以不用,不受拘束,但必須用正當理由 07/12 11:31
→ kevin61604: 我就是困惑法官在不認定法規命令有違法或違憲,而是 07/12 13:36
→ kevin61604: 單純的見解不合,依法可以拒絕適用嗎? 07/12 13:36
→ kevin61604: 就像我舉的例子~~ 07/12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