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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______________ 考完普考心情很差 刑法覺得考點很多 第四題等於沒寫完 至於刑訴 第三題亂寫 第四題空白 下面波上我考場上的答案大綱 還請眾強者們鞭小力點>< ============= 刑法部分: 第一題:討論第151條恐嚇公眾危安罪(可是我犯了考試大忌QQ) 第二題:(一)先討論第185條→不成立 (二)再討論第302條→不成立 (三)最後討論第304條 第三題:(一)先討論第275條第3項:      1.依實務見解,第3項成立限於既遂,故本罪不成立。      2.依學說見解,第3項之未遂應可類推適用第2項,但本案乙未成年應不理解        死亡之意義,且本題乙根本未謀為同死,本罪不成立。     (二)再討論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      1.主觀要件:具備      2.客觀上著手:具備      3.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4.不成立第26條不能未遂      5.未死結果與防果行為無因果關係,且行為人無防果行為,亦非己意中止,        不成立第27條中止未遂     (三)最後討論第286條 第四題:對方未滿15歲,區分情形討論如下:     (一)如果未滿14歲:行為人可能成立第227條第1項      1.99年第7次刑庭決議:(內容略)      2.年齡要素依實務見解屬構成要件要素 3.依實務見解,本案雙方應有合意,惟行為人誤認對方已成年,且依題意        對方穿著打扮與成熟女子無異,主觀要件不具備      4.結論:不成立本罪     (二)如果對方14歲以上未滿15歲:不成立第227條第3項(這裡時間不夠,直接        下結論,沒有論述理由QQ) -------------------------- 刑訴部分: 第一題:依第100條之2準用被告訊問章節,以及第31條第2項及輔佐人之相關規定,警方 應遵守之法定程序如下:      1.因年老失智已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應請輔佐人到場始得開始訊問(我忘記       條文規定所以沒引法條QQ)      2.如年老失智無法為完全陳述已達心智缺陷之程度,依第31條第2項,應通       知法扶請辯護人到場始得開始訊問      3.第100條之3夜間訊問之禁止 4.第43條之1,詢問筆錄製作除客觀上或事實上不能之情況,應由行詢問以外 之人製作之(這個請參去年(?)普考考古題,我被害到才記這個條文...) 5.第94條,應先人別訊問,如有錯應立即釋放 6.第95條,踐行告知義務。 7.第98條,不正方法訊問禁止,否則自白依第156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第二題:(一)法院應為實體審判並下實體判決:      1.依第3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內容略)      2.法定代理人B得提起自訴,且有委任律師,故B之自訴合法 3.結論     (二)檢察官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自訴法院合併審理之:      1.依第323條第一項之規定(內容略) 2.開始偵查之意義;不在此限之意義→偵查終結之意義      3.本題中:      (1)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      (2)本案檢察官已開始偵查,似不得再行自訴      (3)惟B是在A死亡前提自訴,當時檢察官根本尚未開始偵查      (4)小結      4.綜上,依第323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屬「自訴在先」之案件,故檢察官應 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字訴法院合併審理之。 第三題:亂寫,根本把冒名、頂替搞混了... 第四題:空白...... ============== 今年結束了 祝大家金榜題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189.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6757973.A.F31.html
clausscott: 答的不錯阿 07/13 12:16
whoam: 恐嚇公眾危安罪大家都有寫出條號嗎,覺得算冷門條文耶@@ 07/13 12:38
catzz: 刑法第四題在考"客觀處罰條件" 07/13 12:44
nokia2009: 有冩,我還有檢討預備殺人罪 07/13 12:46
whoam: 然後刑訴第四題誤具結也是一個沒注意到的實務見解XD 07/13 13:07
whoam: 看來是我太弱了...祝各位金榜題名orz 07/13 13:08
elanor0409: 殺人罪預備犯+1 07/13 15:04
qqqm2k: 刑法只有第4題是一眼看懂在考啥,至於恐嚇公眾的條號也是 07/13 15:22
qqqm2k: 硬拼賭贏了… 07/13 15:23
qqqm2k: 覺得這次自己的答案卷上一堆「不構成」、「不成立」,想辦 07/13 15:32
qqqm2k: 擠出罪名充版面…… 07/13 15:32
bofay: 第一題可以寫個346比較下阿 哈哈 07/13 16:46
sssn1: A又沒死 B自訴不合法吧? 昏迷不算無/限制行為能力吧? 07/13 17:59
nokia2009: 我看補習班答案是以其為少年,是限制行為人 07/13 18:40
sssn1: 喔~還有這招喔 其實我是寫自訴合法XD 希望這個自訴真的合法 07/13 18:44
h816090: 刑法第二題 沒有135妨礙公務罪嗎?? 07/13 19:32
h816090: 第二題我還寫了 不作為殺人 07/13 19:35
sssn1: 135不成立 要強暴脅迫 我本來寫對改掉了...= = 07/13 20:07
nokia2009: 我檢討185後以其延誤40秒可能是緊張不知所措而未讓道, 07/13 21:09
nokia2009: 基於罪疑唯輕及刑法懲罰之最後手段性,刑法中不成罪。 07/13 21:09
qqqm2k: 第二題在實例中是一、二審皆§135;是說能不能拗成不作 07/13 21:43
qqqm2k: 為強暴? 07/13 21:44
nokia2009: 強暴指有形腕力,脅迫指無形心理壓迫,不太可能以不作 07/14 11:34
nokia2009: 為成立。 07/14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