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x312 (rex312)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閒聊] 刑法大崩盤
時間Mon Jul 13 11:26:11 2015
原文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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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完普考心情很差
刑法覺得考點很多
第四題等於沒寫完
至於刑訴
第三題亂寫
第四題空白
下面波上我考場上的答案大綱
還請眾強者們鞭小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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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部分:
第一題:討論第151條恐嚇公眾危安罪(可是我犯了考試大忌QQ)
第二題:(一)先討論第185條→不成立
(二)再討論第302條→不成立
(三)最後討論第304條
第三題:(一)先討論第275條第3項:
1.依實務見解,第3項成立限於既遂,故本罪不成立。
2.依學說見解,第3項之未遂應可類推適用第2項,但本案乙未成年應不理解
死亡之意義,且本題乙根本未謀為同死,本罪不成立。
(二)再討論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
1.主觀要件:具備
2.客觀上著手:具備
3.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4.不成立第26條不能未遂
5.未死結果與防果行為無因果關係,且行為人無防果行為,亦非己意中止,
不成立第27條中止未遂
(三)最後討論第286條
第四題:對方未滿15歲,區分情形討論如下:
(一)如果未滿14歲:行為人可能成立第227條第1項
1.99年第7次刑庭決議:(內容略)
2.年齡要素依實務見解屬構成要件要素
3.依實務見解,本案雙方應有合意,惟行為人誤認對方已成年,且依題意
對方穿著打扮與成熟女子無異,主觀要件不具備
4.結論:不成立本罪
(二)如果對方14歲以上未滿15歲:不成立第227條第3項(這裡時間不夠,直接
下結論,沒有論述理由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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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部分:
第一題:依第100條之2準用被告訊問章節,以及第31條第2項及輔佐人之相關規定,警方
應遵守之法定程序如下:
1.因年老失智已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應請輔佐人到場始得開始訊問(我忘記
條文規定所以沒引法條QQ)
2.如年老失智無法為完全陳述已達心智缺陷之程度,依第31條第2項,應通
知法扶請辯護人到場始得開始訊問
3.第100條之3夜間訊問之禁止
4.第43條之1,詢問筆錄製作除客觀上或事實上不能之情況,應由行詢問以外
之人製作之(這個請參去年(?)普考考古題,我被害到才記這個條文...)
5.第94條,應先人別訊問,如有錯應立即釋放
6.第95條,踐行告知義務。
7.第98條,不正方法訊問禁止,否則自白依第156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第二題:(一)法院應為實體審判並下實體判決:
1.依第3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內容略)
2.法定代理人B得提起自訴,且有委任律師,故B之自訴合法
3.結論
(二)檢察官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自訴法院合併審理之:
1.依第323條第一項之規定(內容略)
2.開始偵查之意義;不在此限之意義→偵查終結之意義
3.本題中:
(1)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
(2)本案檢察官已開始偵查,似不得再行自訴
(3)惟B是在A死亡前提自訴,當時檢察官根本尚未開始偵查
(4)小結
4.綜上,依第323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屬「自訴在先」之案件,故檢察官應
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字訴法院合併審理之。
第三題:亂寫,根本把冒名、頂替搞混了...
第四題: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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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結束了
祝大家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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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lausscott: 答的不錯阿 07/13 12:16
推 whoam: 恐嚇公眾危安罪大家都有寫出條號嗎,覺得算冷門條文耶@@ 07/13 12:38
推 catzz: 刑法第四題在考"客觀處罰條件" 07/13 12:44
推 nokia2009: 有冩,我還有檢討預備殺人罪 07/13 12:46
推 whoam: 然後刑訴第四題誤具結也是一個沒注意到的實務見解XD 07/13 13:07
→ whoam: 看來是我太弱了...祝各位金榜題名orz 07/13 13:08
→ elanor0409: 殺人罪預備犯+1 07/13 15:04
推 qqqm2k: 刑法只有第4題是一眼看懂在考啥,至於恐嚇公眾的條號也是 07/13 15:22
→ qqqm2k: 硬拼賭贏了… 07/13 15:23
→ qqqm2k: 覺得這次自己的答案卷上一堆「不構成」、「不成立」,想辦 07/13 15:32
→ qqqm2k: 擠出罪名充版面…… 07/13 15:32
推 bofay: 第一題可以寫個346比較下阿 哈哈 07/13 16:46
推 sssn1: A又沒死 B自訴不合法吧? 昏迷不算無/限制行為能力吧? 07/13 17:59
推 nokia2009: 我看補習班答案是以其為少年,是限制行為人 07/13 18:40
推 sssn1: 喔~還有這招喔 其實我是寫自訴合法XD 希望這個自訴真的合法 07/13 18:44
推 h816090: 刑法第二題 沒有135妨礙公務罪嗎?? 07/13 19:32
推 h816090: 第二題我還寫了 不作為殺人 07/13 19:35
→ sssn1: 135不成立 要強暴脅迫 我本來寫對改掉了...= = 07/13 20:07
推 nokia2009: 我檢討185後以其延誤40秒可能是緊張不知所措而未讓道, 07/13 21:09
→ nokia2009: 基於罪疑唯輕及刑法懲罰之最後手段性,刑法中不成罪。 07/13 21:09
→ qqqm2k: 第二題在實例中是一、二審皆§135;是說能不能拗成不作 07/13 21:43
→ qqqm2k: 為強暴? 07/13 21:44
推 nokia2009: 強暴指有形腕力,脅迫指無形心理壓迫,不太可能以不作 07/14 11:34
→ nokia2009: 為成立。 07/14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