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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刑總剛看到題目時 想說真剛好一題正當防衛,一題緊急避難 結果第一題本來想寫防衛過當 後來結論我寫成立殺人罪... 大家怎麼寫這題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6.251.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6792103.A.8D8.html
kara801: 第一題比較複雜……而且題目好俏皮啊我看到的時候笑了~ 07/13 20:59
kara801: 我是寫殺人既遂跟過失傷害想像競合 07/13 21:01
jeana91327: 同上 07/13 21:01
than09138: 我寫過失致死+過失傷害 XDD 07/13 21:05
bj6vup: 跟一樓一樣 07/13 21:07
crocodile214: 怎麼跟我一樣XD 07/13 21:10
jaysuzuki: 一行為同時有故意跟過失...有可能嗎? 07/13 21:12
than09138: 看來我慘了 只有我寫過失致死Q.Q 07/13 21:14
hung0726: 跟一樓一樣,想像競合會從一重論斷之,判刑還是殺人罪 07/13 21:18
jaysuzuki: 誰能大致說一下題目呢,感謝 07/13 21:24
kara801: 乙開槍射甲,甲閃過後制伏乙奪槍,然後對乙開槍把乙打死 07/13 21:27
kara801: ,子彈穿過乙的身體又打中路人丙讓他受傷……大概是這樣 07/13 21:27
bj6vup: 補充一下~ 甲會開槍是為避免乙再度攻擊自己 07/13 21:32
jaysuzuki: 哦哦,感謝! 07/13 21:37
deviLINside: 寫防衛過當哩。看運氣了。。 07/13 21:41
essenuej: 民總寫完就快沒時間寫刑總 很幹 07/13 21:45
jaysuzuki: 可以討論現在不法侵害的"現在",只要有討論到不管採啥 07/13 21:45
jaysuzuki: 都比沒討論的高 07/13 21:45
pearlwater: 忘記寫到競合orz 07/13 21:53
yiching13: 我寫殺人既遂罪+過失傷害想像競合。因已無現在不法侵害 07/13 22:00
yiching13: 結果最後一題寫來不及,最後少一行罪責和結論t_t 07/13 22:01
peter84012: 同2F 但某補習班第一題是解法條競合.. 07/13 22:43
lovedls: 對乙開槍好模糊…也沒說射擊部位,那要看是殺人故意還是 07/13 22:55
lovedls: 傷害的故意,不過制伏奪槍後侵害已排除,後續開槍的行為 07/13 22:55
lovedls: 不成立正當防衛 07/13 22:55
Hirano: 想的跟樓上完全一樣,所以我假會補了要看甲是否有致乙於死 07/13 23:04
Hirano: 的主觀犯意,有就是殺人既遂,無就是防衛過當過失致死 07/13 23:04
jogoya: 趕快把我的手折斷,這隻手不是我的,內容寫過失傷害,最 07/13 23:08
jogoya: 後用過失致死論競合,誰寫的 07/13 23:08
memorable: 現在不法的侵害。即將發生。行為時。結束但可挽回。是 07/13 23:16
memorable: 這樣嗎? 07/13 23:16
jogoya: 樓上是周胖的學生齁? 07/13 23:23
memorable: 不要抄。不要抄。你這個土蛋。不要鬧了。再抄把課本剪 07/13 23:35
memorable: 下來還我 07/13 23:35
s7781090437: 樓上讓我想念他了QQ報2年,今年不是周昉有點難過 07/13 23:44
kobana: 先論強制罪加正當防衛 再來傷害致死 加 打擊錯誤過失傷害 07/14 01:14
peter84012: 樓上你寫這樣時間夠嗎.. 07/14 06:31
nokia2009: 請問題目到底是什麼? 07/14 08:43
Hirano: 想念老周胖+1 07/14 10:26
jimwumin: 我比較好奇第二題的香蕉船要怎麼開到海中央…… 07/14 12:21
jimwumin: 而且兩個人之中還有一個從海中央游回岸邊…… 07/14 12:26
forbit1989: 實務說只要奪刀(槍)就不是現在的危害(22上915+27上 07/14 16:33
forbit1989: 2879) 07/14 16:33
forbit1989: 所以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問題 07/14 16:34
forbit1989: 阻卻故意,成立過失然後後面衰小的就過失傷害,一行 07/14 16:38
forbit1989: 為犯數罪 想像競合吧 07/14 16:38
nokia2009: 公職王fb上有擬答,可參考參考。http://www.public.tw/ 07/14 17:03
nokia2009: prog/gavin/reference/index.asp?id=RF-20150605100014 07/14 17:03
nokia2009: -OW0 07/14 17:03
versace: 若寫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那就真的錯誤了…這是容許錯誤 07/15 03:47
forbit1989: ㄟ~行為人奪槍後為免遭加害人反擊而開槍,這部分到 07/15 10:00
forbit1989: 底是誤認了什麼呀?是誤認「現在」不法的侵害,還是誤 07/15 10:00
forbit1989: 認這是正當防衛所允許的? 07/15 10:00
forbit1989: 前者是事實錯誤,後者是法律錯誤,請強者開示~ 07/15 10:01
versace: 已有數版本擬答可供參考。這是誤認行為屬正當防衛範圍的 07/15 10:28
versace: 法律面錯誤。 07/15 10:28
haimine: 可是題目上沒寫行為人有主觀的誤認耶 他是為了防止被殺 07/15 21:40
haimine: 不是嗎 07/15 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