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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清的看法: : : 普考行政法第23題的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為C,我想命題老師的想法是:地方制度法第16 : 條第3款規定,居民(直轄市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 利。此題是「市有道路」之利用,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所以答案是C。 : : 所以,暑叔也選A反射利益丫,國內學者敎科書對於興建公有設施,提供人民利用,採人 : 民間接享受之利益(反射利益)的見解。但是,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6條之規定,地方之公 : 共設施(老人會館、公園、游泳池......等)有使用之權(權利)。 : 題意不清楚,很容易被騙丫! : ........................................................................ : → SuperEmilio: 地制法規定不一定就能規範到所有市有道路 07/17 20:52 : → SuperEmilio: 因為市有道路是個不確定法律名詞 07/17 20:53 : → SuperEmilio: 甚至只是未經規範的通用詞彙而已 07/17 20:54 : → SuperEmilio: 有種東西叫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私有袋地通行 也就是說 07/17 20:57 : → SuperEmilio: 是一種公有土地供私人行走的道路 07/17 20:58 : → SuperEmilio: 當然也有另一種叫公有土地變成既成道路的 07/17 21:12 : → SuperEmilio: 以上不要想說不可能存在 但實際就真實發生 07/17 21:15 如果題目是"市民" 那就沒什麼爭議了吧 今天就是直轄市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得走於市有道路之上的權利 偏偏題目出出來是"人民" 人民的定義很廣耶........外國人算不算? 這還適用地制法嗎? 莫忘了地制法裡直轄市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的要件:國籍+設籍 例如:台北市民走在高雄市的公有道路上 台北市民可以主張地制法第16條對於高雄市的公共設施有使用之公權利嗎? 我想不行吧? 板上有人對這題提出疑義了嗎? 不用找到教科書判例的資料佐證 直接用地制法提疑議 不就很省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27.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7169063.A.0A6.html
wugilin: 哇!我選C耶!希望考選部讓選A,C都送分啦!信賴保護! 07/18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