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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qqm2k (qqqm2k)》之銘言: : 這幾天在李允呈<刑法總則解題趣> (p134~p137)中看到下面這兩題,書上是認為兩題解法 : 相同,故以類似考題併列,不過自己實際操作後,覺得兩題事實的差異似乎會影響是否具 : 備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因為用撲馬破/Q,所以沒用客觀歸責)。以下自述不清思路,有勞 : 高手幫忙突破盲點: : 甲及乙互不相識,但均想殺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愛吃巧克力,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 : 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之劑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 : 起之劑量始足以產生死亡之結果。由於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 : 亡。試問甲、乙應對丙的死亡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嗎?(99年普考法律政風) : 甲的毒巧克力 : →→→丙一次吃下兩個毒巧克力(反常)→→→丙死亡(欠缺相因果關係) : 乙的毒巧克力 : →→→甲乙分別成立§271Ⅱ : 這邊有疑問的是,一次吃兩個巧克力應該不是反常的行為,很難說是「被害人介入」 : 的情勢,所以可以說一次吃到兩個毒巧克力是「自然事實介入」嗎? : 甲與乙並不相識,但平日都受到A的欺凌,心生怨恨,想找機會對A報復。一日見A不在, : 僅其喝茶所用茶杯留於桌上,甲、乙二人不期見此情形,認為機不可失於是分別先後在A : 飲用的茶水中,放入若干毒藥。二人所放的毒藥,分別都不足以使A致命,卻因相加的毒藥 : 劑量,卻成為致命的量,A飲用後,發生休克,送醫後不治死亡。此時甲、乙放毒的行為與 : A死亡結果之間,其因果關係及責任為何?(99年中正大學法研所) : 題目僅說「分別先後」,沒說到底誰先,所我作兩種假設: : 1.可證明甲先下毒時: : 甲的部分: : 在無毒的茶水中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 : ↓ : ↓ : ↓ : 乙嗣後亦在同一杯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反常因果歷程)(第三人介入) : ↓ : ↓ : ↓ : A死亡(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 ↓ : ↓ : ↓ : §271Ⅱ : 乙的部分: : 在含有50%致死量的茶水中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 : ↓ : ↓ : ↓ : A喝下茶水後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 這邊如果依客觀相當性理論(76台上192例),由事後第三者就行為當時所存之一 : 切事實觀之,喝下一杯含致死毒量的茶水而死亡是常態的因果歷程;也就是說乙 : 下毒後到A死亡之間並沒有其他情事介入(上一題是丙吃下另一個有毒巧克力), : 所以乙乃該當構成要件。 : 故意的部分,乙認知A是因50%毒量的茶水而死,而非50%+50%;但乙對下毒行為 : 之危險性有認知,僅為非重大因果歷程錯誤,乙的殺人故意仍成立。 : 最後,乙成立殺人既遂罪……(慢下毒的人比較衰?!) : 2.無法證明誰先下毒時: : 如同上述,被判定為慢下毒的比較衰(?!),所以罪疑唯輕下,甲乙皆為殺人未遂。 : 所以,這兩題是不是有不同的地方,還是我自己想太多了,已鬼打牆多日…… 我的思考方式酌供參考,還請版上眾強者指教: 一、刑法第271條第1項: (一)不法構成要件:  1、條件因果:如甲不下毒,則被害人不會因吃(喝)下不足以致死量的巧克力(茶水)而死,故條件因果具備。  2、客觀歸責:甲下毒是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但風險實現上則有疑問。蓋甲下不足以致死量的毒,卻與第三人乙所放之不足以致死量的毒相結合而達致死量,乃超出了一般生活經驗可得預料之範圍,屬於反常因果歷程,故風險並未在結果中實現。是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3、相當因果:76台上192判例,綜合行為當時客觀事後來看,並非所有下不足以致死量毒的行為人,皆會導致與第三人所下之不足以致死量毒相結合而使死亡結果發生。故此僅為偶然之事實,不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是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二)結論:綜上,不論採何種見解,均會使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是故甲不成立本罪。 二、刑法第271條第2項: (一)不法構成要件:  1、主觀:成立  2、客觀上著手:成立 (二)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三)刑法第26條之不能未遂:有爭議:  1、實務採客觀危險說:略。  2、學說有採重大無知說:略。  3、管見採重大無知說,(理由略)。故本題中,甲下不足以致死量毒之行為,係屬技術上之失誤,而非出於重大無知,不成立不能未遂。 (四)結論: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7.195.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7363182.A.9D6.html ※ 編輯: rex312 (122.117.195.117), 07/20/2015 12:05:05
y254769513: 我覺得採重大無知說..反而認為甲下毒會成立既遂吧 07/20 18:04
y254769513: 由第三人角度判斷,是否為無發生結果之危險,系出於重 07/20 18:07
y254769513: 大無知而成立不能未遂,第三人判斷下毒皆有可能使人致 07/20 18:07
y254769513: 死之風險,故依重大無知,甲成立殺人既遂。 07/20 18:08
jespershine: 討論不能未遂 ?行為有至始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嗎? 07/21 00:01
rex312: 甲殺人既遂的話,無論如何都不會討論到不能未遂的層次 07/21 09:01
rex312: 不能未遂和中止犯的規定,在未遂的前提下才有討論的空間 07/21 09:02
rex312: jespershine:你的看法明顯的是採客觀危險說;只是就考試上 07/21 09:03
rex312: 在論及到不能未遂的時候,諸說併陳最後再採自己的結論會稍 07/21 09:05
rex312: 稍好一點!! 07/21 09:05
rex312: 當然,是否討論不能未遂也要看題目大小以及是否為考點還有 07/21 09:07
rex312: 作答時間而定,難以一概而論。我在本題就會盡量論述到!! 07/21 09:08
rex312: y254769513:依重大無之說如果成立不能未遂,那麼甲下毒 07/21 09:41
rex312: 的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但依第26條之規定,不罰。 07/21 09:42
rex312: 不能未遂的法律效果是不罰,並非使行為人因此成立既遂 07/21 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