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x312 (rex312)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考題] 刑法「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
時間Mon Jul 20 11:33:01 2015
※ 引述《qqqm2k (qqqm2k)》之銘言:
: 這幾天在李允呈<刑法總則解題趣> (p134~p137)中看到下面這兩題,書上是認為兩題解法
: 相同,故以類似考題併列,不過自己實際操作後,覺得兩題事實的差異似乎會影響是否具
: 備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因為用撲馬破/Q,所以沒用客觀歸責)。以下自述不清思路,有勞
: 高手幫忙突破盲點:
: 甲及乙互不相識,但均想殺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愛吃巧克力,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
: 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之劑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
: 起之劑量始足以產生死亡之結果。由於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
: 亡。試問甲、乙應對丙的死亡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嗎?(99年普考法律政風)
: 甲的毒巧克力
: →→→丙一次吃下兩個毒巧克力(反常)→→→丙死亡(欠缺相因果關係)
: 乙的毒巧克力
: →→→甲乙分別成立§271Ⅱ
: 這邊有疑問的是,一次吃兩個巧克力應該不是反常的行為,很難說是「被害人介入」
: 的情勢,所以可以說一次吃到兩個毒巧克力是「自然事實介入」嗎?
: 甲與乙並不相識,但平日都受到A的欺凌,心生怨恨,想找機會對A報復。一日見A不在,
: 僅其喝茶所用茶杯留於桌上,甲、乙二人不期見此情形,認為機不可失於是分別先後在A
: 飲用的茶水中,放入若干毒藥。二人所放的毒藥,分別都不足以使A致命,卻因相加的毒藥
: 劑量,卻成為致命的量,A飲用後,發生休克,送醫後不治死亡。此時甲、乙放毒的行為與
: A死亡結果之間,其因果關係及責任為何?(99年中正大學法研所)
: 題目僅說「分別先後」,沒說到底誰先,所我作兩種假設:
: 1.可證明甲先下毒時:
: 甲的部分:
: 在無毒的茶水中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
: ↓
: ↓
: ↓
: 乙嗣後亦在同一杯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反常因果歷程)(第三人介入)
: ↓
: ↓
: ↓
: A死亡(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 ↓
: ↓
: ↓
: §271Ⅱ
: 乙的部分:
: 在含有50%致死量的茶水中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
: ↓
: ↓
: ↓
: A喝下茶水後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 這邊如果依客觀相當性理論(76台上192例),由事後第三者就行為當時所存之一
: 切事實觀之,喝下一杯含致死毒量的茶水而死亡是常態的因果歷程;也就是說乙
: 下毒後到A死亡之間並沒有其他情事介入(上一題是丙吃下另一個有毒巧克力),
: 所以乙乃該當構成要件。
: 故意的部分,乙認知A是因50%毒量的茶水而死,而非50%+50%;但乙對下毒行為
: 之危險性有認知,僅為非重大因果歷程錯誤,乙的殺人故意仍成立。
: 最後,乙成立殺人既遂罪……(慢下毒的人比較衰?!)
: 2.無法證明誰先下毒時:
: 如同上述,被判定為慢下毒的比較衰(?!),所以罪疑唯輕下,甲乙皆為殺人未遂。
: 所以,這兩題是不是有不同的地方,還是我自己想太多了,已鬼打牆多日……
我的思考方式酌供參考,還請版上眾強者指教:
一、刑法第271條第1項:
(一)不法構成要件:
1、條件因果:如甲不下毒,則被害人不會因吃(喝)下不足以致死量的巧克力(茶水)而死,故條件因果具備。
2、客觀歸責:甲下毒是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但風險實現上則有疑問。蓋甲下不足以致死量的毒,卻與第三人乙所放之不足以致死量的毒相結合而達致死量,乃超出了一般生活經驗可得預料之範圍,屬於反常因果歷程,故風險並未在結果中實現。是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3、相當因果:76台上192判例,綜合行為當時客觀事後來看,並非所有下不足以致死量毒的行為人,皆會導致與第三人所下之不足以致死量毒相結合而使死亡結果發生。故此僅為偶然之事實,不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是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二)結論:綜上,不論採何種見解,均會使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是故甲不成立本罪。
二、刑法第271條第2項:
(一)不法構成要件:
1、主觀:成立
2、客觀上著手:成立
(二)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三)刑法第26條之不能未遂:有爭議:
1、實務採客觀危險說:略。
2、學說有採重大無知說:略。
3、管見採重大無知說,(理由略)。故本題中,甲下不足以致死量毒之行為,係屬技術上之失誤,而非出於重大無知,不成立不能未遂。
(四)結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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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ex312 (122.117.195.117), 07/20/2015 12:05:05
推 y254769513: 我覺得採重大無知說..反而認為甲下毒會成立既遂吧 07/20 18:04
推 y254769513: 由第三人角度判斷,是否為無發生結果之危險,系出於重 07/20 18:07
→ y254769513: 大無知而成立不能未遂,第三人判斷下毒皆有可能使人致 07/20 18:07
→ y254769513: 死之風險,故依重大無知,甲成立殺人既遂。 07/20 18:08
推 jespershine: 討論不能未遂 ?行為有至始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嗎? 07/21 00:01
→ rex312: 甲殺人既遂的話,無論如何都不會討論到不能未遂的層次 07/21 09:01
→ rex312: 不能未遂和中止犯的規定,在未遂的前提下才有討論的空間 07/21 09:02
→ rex312: jespershine:你的看法明顯的是採客觀危險說;只是就考試上 07/21 09:03
→ rex312: 在論及到不能未遂的時候,諸說併陳最後再採自己的結論會稍 07/21 09:05
→ rex312: 稍好一點!! 07/21 09:05
→ rex312: 當然,是否討論不能未遂也要看題目大小以及是否為考點還有 07/21 09:07
→ rex312: 作答時間而定,難以一概而論。我在本題就會盡量論述到!! 07/21 09:08
→ rex312: y254769513:依重大無之說如果成立不能未遂,那麼甲下毒 07/21 09:41
→ rex312: 的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但依第26條之規定,不罰。 07/21 09:42
→ rex312: 不能未遂的法律效果是不罰,並非使行為人因此成立既遂 07/21 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