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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版上各位前輩,關於271+15跟294之間的問題。 金律的解題書上是說(p5-5),這兩者會形成法條競合的補充關係,所以結論是294會被競 合掉。 但我也聽過另一種說法是:因為兩罪本身的行為人故意不同,所以兩者之間其實是處於擇 一的關係。 第二種說法聽起來感覺也蠻有道理的,不曉得各位前輩在這兩罪上的看法是什麼哩? 先謝謝大家了。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42.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7443404.A.3D8.html
P55555: 遺棄故意 和殺人故意是不一樣的!07/21 09:52
P55555: 侵害的法益也不一樣 一個是生命法益271 一個是生存風險的 07/21 09:53
P55555: 提高07/21 09:53
Afun2009: 比較像是吸收關係...07/21 10:28
吸收...!!!可以說一下看法嗎嗎~~
vicvicvic: 兩者故意不同~~~07/21 10:41
sandiato: 實害犯跟危險犯,故意也不一樣,是擇一吧?07/21 10:42
teethbud: 也覺得是擇一 兩者故意不同07/21 10:53
kk2025: 擇一07/21 11:13
我自己也比較偏向第二種說法,但有沒有人曉得補充關係到底是怎麼來的,好好奇啊T_T ※ 編輯: yayahi (180.217.142.45), 07/21/2015 11:32:41
nokia2009: 實務傳統觀念認為兩者是互斥,只能成立其一,但學者也07/21 12:26
nokia2009: 有主張兩者可併存再依競合解決,看自己認同那個。07/21 12:26
nokia2009: 傳統認為294遺棄並不一定會致死,視為危險犯 ,與殺人07/21 12:30
nokia2009: 為實害犯無法並有,須依法條競合處理。07/21 12:30
jespershine: 這也是認為是擇一關系矛盾的地方,既然認為兩者無法07/21 13:08
jespershine: 並存,那又如何一行為實現能2構成要件而成立法條競合07/21 13:10
Afun2009: 要看案例事實是什麼。07/21 19:46
Afun2009: 假設,案例事實是成立15+271以及也成立294的話,意思是07/21 19:47
Afun2009: 案例設的行為人故意是同時具備或先後產生二種故意,這看 07/21 19:48
Afun2009: 似矛盾,但並非決然不可能。而若案例事實確實如此的話, 07/21 19:48
Afun2009: 那在271與294間,可能可以認定,在達到15+271的過程,通 07/21 19:49
Afun2009: 常在經驗上會伴隨294,而精確的說,是伴隨294I後的不作 07/21 19:50
Afun2009: 為。則在這情況下,15+271與294是成立吸收關係。 07/21 19:50
Afun2009: 只是這「吸收關係」,早期實務判例會用「吸收」來表達,07/21 19:50
Afun2009: 不要搞混了就好,重點在「在經驗上常會伴隨發生」。07/21 19:51
+) ______________ 謝謝大家熱情解答耶,完全之感激感激!! ※ 編輯: yayahi (220.139.97.73), 07/22/2015 16: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