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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2013年,版上曾經有大大詢問過了, 但看完推文小弟還是不甚了解,沒有解決問題, 故再次發文請教各位大大。 刑訴§128-1I規定: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131II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128II 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問題一: 搜索以有令狀為原則,無令狀為例外,今對物搜索之例外情形已規定在§131II 為何要在§128I再次強調? 理由何在? 問題二: 如果§131II在§128-1I再次強調是有必要的,為何§131I沒有和§131II 一併規定在§128-1I作為排除法院事前審查之規定? 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127.1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8323519.A.F81.html
elittletiger: 問題1.128-1I是說除非有131II事後補令狀的情況,不 07/31 14:32
elittletiger: 然都要先聲請核發 07/31 14:32
jaysuzuki: 128-1主要是在規定聲請主體,而除...那段其實拿掉也沒 07/31 14:33
jaysuzuki: 差。 07/31 14:34
jaysuzuki: 131不需要事後補票哦 07/31 14:35
elittletiger: 128-1規定的是原則,不是例外 07/31 14:35
E大,小弟知道128-1規範的是原則上搜索前要先向法院聲請核發,至於131規範的是例外 於緊急的狀況,可以先進行搜索再事後陳報,只是不明白怎麼會在128-1再特別強調>< 至於問題二的131I為何沒一併規定進去,小弟剛在想,是不是因為那句「雖無搜索票」的 緣故,從128-1第1項的文義,對人的緊急搜索仍須事先聲請,但雖無搜索票仍得逕行搜索 ,所以立法者才沒規範進去,但131第2項卻沒有提到得逕行搜索之情形不用搜索票,所以 128-1第1項才特別規定(但仔細想想又為何不跟131第1項有相同字句即可?) ※ 編輯: ghoul125 (114.41.127.170), 07/31/2015 14:50:32
nokia2009: 128之1指的是搜索主體,區分檢察官和司法警察聲請程序 07/31 15:23
nokia2009: 差異 07/31 15:23
nokia2009: 128是事前聲請搜索票,131規定都是事後聲請,白話點一 07/31 15:30
nokia2009: 個先補票再上車,另一個是先上車後補票,至於是否補票 07/31 15:30
nokia2009: 就看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心情,而違法取證又不一定會被排 07/31 15:30
nokia2009: 除,特別是重要證據幾乎不會被排除,會形成違法取證的 07/31 15:30
nokia2009: 證據可用,不需在乎權益被侵害問題 07/31 15:30
nokia2009: 聲請主體不確定會變成阿貓阿狗都可以聲請的情形 07/31 15:31
恩,大大你說的我懂,但是好像還是沒回答到我的問題噢... ※ 編輯: ghoul125 (114.41.127.170), 07/31/2015 16:08:55
jaysuzuki: 不是已經說就算那句拿掉也沒差了嗎,就法律有時候就是 07/31 16:16
jaysuzuki: 這樣啊,立法者不小心多寫了贅文,是很常見的 07/31 16:16
jaysuzuki: 不然128-1二項也可以加入「除131一項...」,這樣就沒有 07/31 16:17
jaysuzuki: 違和感了吧。 07/31 16:17
好的,謝謝jay大回答ˊˇˋ ※ 編輯: ghoul125 (114.41.127.170), 07/31/2015 16:17:56
deviLINside: 緊急搜索是當下判斷,可能連頭緒都沒有 能怎麼記載? 07/31 18:27
deviLINside: 131I也是突發狀況,跟追當下,才判斷建物可能有被告 07/31 18:28
Blackbirds: 因為131II的主體是檢察官 08/01 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