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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到後來已經亂掉了,希望大家能幫我指點迷津,謝謝。 假設甲(非公務員)共同/幫助/教唆乙(公務員)向丙公司要求賄賂 1.甲乙間可透過刑法31條第一項處罰,不受對向犯的規定限制?甲丙或乙丙間則受對向犯規定限制,不可透過31條第一項處罰? 2.刑法考試就收受賄賂罪的問題,究竟該以刑法規定回答還是貪汙治罪條例回答?貪汙治罪條例是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但刑法121條的罪對於非公務員身份的人會有不同答案,再加上共犯的問題就更茫然了@@ 希望大家能不吝給我指導,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9.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8744482.A.826.html
h816090: 學說跟實務看法不同,實務認為甲乙如果是共同正犯,收賄 08/05 14:43
h816090: 罪又是純正身分犯,所以有適用31條第一項。 08/05 14:43
h816090: 但學說認為,欠缺身分就不可能成立正犯,只能成立教唆或 08/05 14:45
h816090: 幫助犯 08/05 14:45
h816090: 第二個問題 我都只回答刑法的答案,但因為我根本沒去唸貪 08/05 14:48
h816090: 汙制罪條例 08/05 14:48
s1001234: 只能回答第二題,通常作答以刑法為主就好,特別法規拿 08/05 20:29
s1001234: 來作補充就好 08/05 20:29
K831834: 謝謝樓上兩位指導^^ 08/18 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