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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60007136號函釋 說明第二項: 舊民法971條: 舊法本條後段僅就"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列為姻親關係消滅原因 而未將"妻死夫再婚或贅夫死妻再婚"一併列入 顯見並未採取因夫妻一方 死亡他方再婚 姻親關係歸於消滅之原則 於男女平等之義 未能完全貫徹 上面兩段引號內用詞是有啥米不同?多一個贅字是差在哪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4.19.2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8747464.A.0DC.html
ptt0219: 就贅婚啊! 08/05 13:10
atomlet: 入贅。原文就是說只將把別人娶回來的人死亡當成婚姻消滅 08/05 13:45
atomlet: 原因,對被娶的人不公平 08/05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