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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板上各位先進 公司法156VII 排除272的試用 那麼272的適用時機究竟為何呢? 想了好久一直想不到QQ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3.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8770943.A.9CD.html
forbit1989: 前者設立時之出資;後者,設立後發行新股之出資(我 08/05 19:08
forbit1989: 的觀察啦) 08/05 19:08
boylarry: 公司設立後,原有股東 08/05 21:08
clarinaser: 樓上兩位講的是學說建議看法喔 08/05 22:13
clarinaser: 目前156不能用在設立時的出資 08/05 22:13
clarinaser: 至於那個排除的法文很奇怪,是很正常的,因為公司法常 08/05 22:13
clarinaser: 常是需要啥就修啥,所以會有原發文者的疑問 08/05 22:13
clarinaser: 劉師的公司法自己都說了,通說不認為156可以用在股東 08/05 22:15
clarinaser: 設立時出資 08/05 22:15
clarinaser: 當然272在特定人還是可以適用,因為156只放寬股東出資 08/05 22:34
fox999: 劉師的見解是 發起人應該算是廣義的股東 可以用技術入股 08/05 22:39
fox999: 但文義解釋+第131條 發起人不適用 只有發行新股時是用技術 08/05 22:39
fox999: 入股 08/05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