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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沒附題目,之前看到的,但想請問一下為何課予義務訴訟不能用行程116條來停止執 行,只能用假 處分為暫時狀態的處分? 我有查資料課本網路,還是沒找到確切的答案,本版首po,謝謝各位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0.202.1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9277575.A.7D2.html ※ 編輯: argk181111 (111.80.202.162), 08/11/2015 15:23:24
hellodio: 課與義務,不就是本來就沒有VA或VA內容為駁回申請,根 08/11 15:24
hellodio: 本沒有執行事項,是要停止執行什麼? 08/11 15:24
lisajaneflo: 課予訴訟就是要行政機關給東西,他不給,阿是要停止 08/11 15:24
lisajaneflo: 執行什麼?行政機關就沒給啊 08/11 15:24
boylarry: 課予代表行政機關未為處分,沒處分就沒有停止(處分效力 08/11 15:24
boylarry: )執行的必要 08/11 15:24
argk181111: 啊啊對欸!我一直鑽研停止執行跟假處分的關係卻忘了s5 08/11 15:33
argk181111: 的本質...(掩面)謝謝上面3位!! 08/11 15:33
ghoul125: 念久了偶爾會進入盲區,加油!:D 08/11 18:39
nokia2009: 訴訟來自法院,依行程法第3條司法機關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08/12 08:36
nokia2009: 。 08/12 08:36
nokia2009: 行政程序法之轉換情形實務不會出現。 08/12 08:37
sssn1: 原po只是打錯而已 行訴116 08/12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