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k5566: 不知道那一個決議 考試當時是寫要給付 08/14 16:32
推 hellodio: 該決議只說出賣人仍為所有人,所以受理徵收補償地價是 08/14 16:48
→ hellodio: 有法律上之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壓根沒講到得否請求出 08/14 16:48
→ hellodio: 賣人為對待給付啊..... 08/14 16:49
推 clarinaser: 何不簡述一下題目,這邊很多高手不會硬背爭點,但是看 08/14 16:49
→ clarinaser: 到題目會知道在問啥 08/14 16:49
推 hellodio: 而且該決議最後明明有提到買受人可以類推適用225條第2 08/14 16:52
→ hellodio: 項對出賣人請求..... 08/14 16:52
推 ok5566: 題目好像 甲乙土地買賣 土地交付了未登記 錢還沒給 08/14 16:52
→ ok5566: 然後地被國家收走了 問:沒給錢的還須不須要給錢 08/14 16:52
推 rfgtfo: 比較習慣用373+225條2項 08/14 17:07
推 JillWu: 80年的決議啦,實務是類推張台大有講 08/14 20:15
→ JillWu: 但是王澤鑑老師是說支付直接用225條2項 08/14 20:16
→ JillWu: 吐血現在才看到後面有人寫了…… 08/14 20:16
推 fragcity: 周律師的解答是正確的!B師完全弄錯「最高法院81年19次 08/30 23:47
→ fragcity: 次決議』的意思了,這個決議並沒有處理『對待給付』的問 08/30 23:49
→ fragcity: 題,這個決議只有說『徵收補償金』要發放給土地所有權人 08/30 23:50
→ fragcity: 至於買方該不該支付價金(對待給付),那要依373解決, 08/30 23:51
→ fragcity: 和這個決議無關。 08/30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