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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請問若買賣價金尚未支付,但買賣標的物已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滅失 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主張民法226條:『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還是因為價金尚未支付故不得主張? 請問哪一個是正確的,感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26.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9642334.A.FD0.html
avonc1017: 嗚~沒人解答~自己推... 08/15 21:22
joevic3974: 就直接226啊 08/15 21:29
jack12872: 是否成立給付不能與是否已支付價金沒有關係吧 契約成 08/15 22:27
jack12872: 立,標的物(特定物)毀損滅失,就是給付不能啊 08/15 22:27
jack12872: 是說,可歸責他方給付不能是產生解除權事由,價金還沒 08/15 22:30
jack12872: 付就乾脆解除契約就好? 08/15 22:30
Aixtron: 和我今年高考犯同樣的錯 沒讀債各對吧? 08/15 23:14
Aixtron: 債各優先債總 買賣危險負擔以交付時為斷 而非以價金 08/15 23:16
Aixtron: 故交付前毀損滅失 回歸債總226 但交付後 危險已移轉 08/15 23:17
Aixtron: 賣出人仍得請求買受人給付價金 08/15 23:17
Aixtron: 換言之買賣標的物交付後 債務人的行為只能論侵權行為 08/15 23:22
Aixtron: 您應該是題目事實沒看清楚 所以您的問題意識有問題 08/15 23:26
Aixtron: 所以問出來的問題很怪 沒人敢回 我是用猜的 您再看一 08/15 23:27
Aixtron: 下該案事實 08/15 23:27
fge16: 你的題意就 226 266 or 267 解決 08/16 00:29
kelly2005: 應該說是債權人的〝損害〞是什麼。226是履行利益損賠, 08/16 12:36
kelly2005: 即填補至合於履約狀態下可獲至的利益。如果今天你們約 08/16 12:36
kelly2005: 定的價金合於市價,則在差額說(履行和不履行狀態之差) 08/16 12:36
kelly2005: ,如果未給付價金,則損害是零。如果買便宜了,損害就 08/16 12:36
kelly2005: 是價差 08/16 12:36
kelly2005: 跟價金是否給付無關 08/16 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