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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vonc1017 (neil)》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請問若買賣價金尚未支付,但買賣標的物已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滅失 : 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主張民法226條:『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 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還是因為價金尚未支付故不得主張? : 請問哪一個是正確的,感謝各位~ 今天書記官和公證人民法第二題 我看到心抖了一下 原po昨日問此題,還特別急推 不過一堆人就推226 後天下載考題看一下吧拜託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70.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9696384.A.FA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