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vonc1017 (neil)》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請問若買賣價金尚未支付,但買賣標的物已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滅失
: 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主張民法226條:『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 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還是因為價金尚未支付故不得主張?
: 請問哪一個是正確的,感謝各位~
今天書記官和公證人民法第二題
我看到心抖了一下
原po昨日問此題,還特別急推
不過一堆人就推226
後天下載考題看一下吧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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