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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會計法遇到的問題: 會計法第3條規定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第四點: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會計法第10條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 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不是說管錢不管帳嗎?那為什麼會計法第3條還提到出納 這樣第3條和第10條不就相違背嗎? 請教高手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96.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0081659.A.AD0.html
nnina: 出納也要記帳 08/20 23:15
nnina: 例如出納人員付款之後 會計人員需要記錄現金支出 08/20 23:16
所以第3條意思是會計要作出納的會計紀錄,而非出納事務囉@@ ※ 編輯: a213052002 (218.166.92.216), 08/22/2015 00: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