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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 喬律師民訴 13版上 p.2-34~35, 有幾點迴避問題請教各位先進: 1.79年2nd民決,只提到"發回更審再上訴",不須迴避,似乎並未提到"再審",那為何p.2-35 的圖會出現再審程序? (個人認為決議所指的情況應該反倒是p.2-34上方那樣的流程才對. 是我有所誤解嗎?)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而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準此,參與原確定 判決之法官,就對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之訴,依法原無須自行迴避,本 院二十六年上字第三六二號判例,並無不當之處。然既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以釋字第二五六號解釋以:參考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之意旨, 認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再審之訴亦應迴避,其迴避以一次為限。依此 解釋,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僅就對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之訴,應自 行迴避而已,至"對於下級法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或"發回更審再行上訴" 之事件,均不在上開解釋限制之列。 2.若p.2-35的圖與決議不符(即,決議=p.2-34上方圖)的話,那若真的依照這張圖的流程, 甲法官到底要不要迴避呢? (個人認為不須,因為不管中間有無再審,終究有經過"發回更 審"而再上訴,也就是符合決議所指情形. 不過不知道對不對...) 剛念民訴 還請先進指點迷津~ 感謝!!! -- Be optimistic~ Tomorrow will be fi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3.8.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0128718.A.CCD.html ※ 編輯: sssn1 (36.233.8.121), 08/21/2015 12:01:12
s213092921: 問godtone5566喬律師本人 08/21 14:18
cukesdubie: 這個帳號真的是喬老師嗎? 08/21 14:44
yalinghuang: 一樓別再誤導別人了 他不是喬律師 08/21 17:42
sssn1: 阿 吃個飯之後再回來看 忽然就懂喬律的體貼了 問題解決了xd 08/21 20:20
sssn1: 自問自答: 因為該段落再講 再審之訴 的情況 所以依照決議 08/21 20:21
sssn1: 於此種再審流程的情況 無須迴避 而且在有經過再審的前提下 08/21 20:22
sssn1: 不須迴避的只有這兩種可能. 08/21 20:23
sssn1: 果真大小標題很重要 多看一眼小標可以不用發這篇...XD 08/21 20:25
shipl79: 哈,是我雞婆惹XD 08/21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