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ssn1 (洛克)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喬律師民訴 迴避問題
時間Fri Aug 21 11:45:16 2015
針對 喬律師民訴 13版上 p.2-34~35, 有幾點迴避問題請教各位先進:
1.79年2nd民決,只提到"發回更審再上訴",不須迴避,似乎並未提到"再審",那為何p.2-35
的圖會出現再審程序? (個人認為決議所指的情況應該反倒是p.2-34上方那樣的流程才對.
是我有所誤解嗎?)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而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準此,參與原確定
判決之法官,就對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之訴,依法原無須自行迴避,本
院二十六年上字第三六二號判例,並無不當之處。然既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以釋字第二五六號解釋以:參考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之意旨,
認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再審之訴亦應迴避,其迴避以一次為限。依此
解釋,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僅就對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之訴,應自
行迴避而已,至"對於下級法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或"發回更審再行上訴"
之事件,均不在上開解釋限制之列。
2.若p.2-35的圖與決議不符(即,決議=p.2-34上方圖)的話,那若真的依照這張圖的流程,
甲法官到底要不要迴避呢? (個人認為不須,因為不管中間有無再審,終究有經過"發回更
審"而再上訴,也就是符合決議所指情形. 不過不知道對不對...)
剛念民訴 還請先進指點迷津~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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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 optimistic~
Tomorrow will be 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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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ssn1 (36.233.8.121), 08/21/2015 12:01:12
推 s213092921: 問godtone5566喬律師本人 08/21 14:18
推 cukesdubie: 這個帳號真的是喬老師嗎? 08/21 14:44
推 yalinghuang: 一樓別再誤導別人了 他不是喬律師 08/21 17:42
→ sssn1: 阿 吃個飯之後再回來看 忽然就懂喬律的體貼了 問題解決了xd 08/21 20:20
→ sssn1: 自問自答: 因為該段落再講 再審之訴 的情況 所以依照決議 08/21 20:21
→ sssn1: 於此種再審流程的情況 無須迴避 而且在有經過再審的前提下 08/21 20:22
→ sssn1: 不須迴避的只有這兩種可能. 08/21 20:23
→ sssn1: 果真大小標題很重要 多看一眼小標可以不用發這篇...XD 08/21 20:25
推 shipl79: 哈,是我雞婆惹XD 08/21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