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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見以為,若將79、2nd決議之下列文字「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 對於...發回更審再行上訴之事件,均不在上開解釋限制之列」套用在 2-35上方圖示,似無不合之處。 詳之,圖示中該案係於上級審判決確定(即上級審「左方之甲」所判決)。 該上級審確定判決經提起再審之訴,由丙等審理,准予再審並「發回」下級審 更審;嗣該下級審之更審判決經上訴由上級審「右方之甲」審理。 依決議上開文字,「右方之甲」無須迴避(不在上開解釋限制之列)。 尚祈各方先進指正~m^^m~ (好久沒唸書了,真對不起學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24.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0148095.A.204.html
sssn1: 恩 你的意見其實算是我的第二問 我也同意見 不用迴避 08/21 18:18
sssn1: 決議內文之"發回更審再上訴" 當然可以包括2-35的情況,但 08/21 18:20
sssn1: 更基本的流程形式應該是2-34上圖? 典型 單純 "發回更審" 08/21 18:20
sssn1: 再上訴 08/21 18:21
shipl79: 不是喬律師的書有誤,就好 08/21 21:03
sssn1: 勘誤表既然都出了 應該是不會有太明顯重大錯誤啦 08/21 21:06
sssn1: 不過之前光上冊更正勘誤就花了快一個多小時...是滿累的 08/21 21:08
LukeTD: 上冊其實還有很多都沒更正到...已經懶的說了 08/21 22:13
shipl79: 應該是出版社的問題,很多錯漏在高點舊版並沒有 08/21 22:24
sssn1: 是喔 L大有哪個錯誤是比較重大的嗎? 08/21 22:33
akira911: 網路上有人說在高點時代,喬的書就很多錯漏,但問題是讀 08/21 23:07
akira911: 享接手承繼,文責就是在他身上。讀享一直想創造好書給考 08/21 23:08
akira911: 生,撇開書寫的好不好,單就校正這部份,讀享該是多增人 08/21 23:09
akira911: 手,或是減緩出書種類與速度。 08/21 23:10
guitarvolley: 沒看過讀享版本,但覺得高點沒有很嚴重的錯誤啊 08/21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