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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came (windim)》之銘言: : 題目: :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 : 行準備程序,"該程序處理之事項",係由何職務之人負責? : 並說明其職掌事務權限。 : 刑訴第273條第四項規定 : 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 : 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大家的爭論點在於 : 是否為 : 書記官 : 亦或受命法官 : 大家寫的是書記官還是受命法官呢?? 寫書記官其實你能寫的不多 難道要把全部職權寫出來嗎 而且準備程序就是受命法官主導 不論是認罪之後轉簡式簡易 還是列舉爭執不爭執事項 又或者證據能力的意見 書記官都是打字而已呀! 可以補充書記官的職權 但應該只是配角才是 主角當然是他後面那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88.1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0233629.A.080.html
sbarnet: 一堆人還一直鬼打牆的說是在考書記官職權... 08/22 18:07
sbarnet: 這題很明顯考受命法官~難道那些人知道出題老師在想啥XDD 08/22 18:09
nokia2009: 認為是書記官職權的是誤以為問題指的是執行面,法官只 08/23 10:05
nokia2009: 是指揮相關程序,實際通知聯繫的是書記官,而真正通知 08/23 10:05
nokia2009: 相關人到庭的是書記官,法官純粹出張嘴,難道以為法官 08/23 10:05
nokia2009: 會拿起電話叫人來嗎,傳票之類文書也是書記官作好,法 08/23 10:05
nokia2009: 官簽名而已。 08/23 10:05
nokia2009: 搞不好這題最後翻盤真的在考書記官,因為法官在同張試 08/23 10:08
nokia2009: 卷四題中,出現比例過高了 08/23 10:08
nokia2009: 書記官職權在法組中不多,但如果將法條三條完整寫出來 08/23 10:13
nokia2009: ,篇幅很可觀,且以一小題十多分來看,份量也差不多, 08/23 10:13
nokia2009: 搞不好典委故意出這樣的。 08/23 10:13
sbarnet: 這題看了補習班老師都是解受命法官職權 08/23 11:11
sbarnet: 準備程序主角才是受命法官,書記官真的就配角 08/23 11:12
sbarnet: 而且第一題考候補法官,第四題也考候補法官,不認為老師 08/23 11:13
sbarnet: 出題有特別考慮是否法官出題過多,純粹就是想到啥就出啥 08/23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