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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96年地特四等民法考題: 甲發信給乙通知終止租賃契約,甲表示終止契約的性質屬於 (A)對話意思表示(B)非對話意思表示(C)意思通知(D)觀念通知 答案是(B),想請問為什麼不是觀念通知? (觀念通知不也是對一定事實之通知,ex.債權讓與的通知,為什麼就不能套用在這題上面?) 先感謝各位前輩解惑~~~ -- 當絕望像空氣一樣普遍的時候,黎明也不遠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7.11.1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0853414.A.225.html
XDDXDD: 契約 法律行為=意思表示 ..... 08/29 21:08
XDDXDD: 非對話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單方面 ... 08/29 21:11
SittaC: 您這裡的癥結點應該是"終止契約"需要的是"怎樣性質"的行 08/29 21:13
SittaC: 為 08/29 21:13
im31519: 觀念通知就是單純的傳達事實而不會發生法律上變動,ex:股 08/29 22:00
im31519: 東開會通知時間 08/29 22:00
nantou049: ★觀念通知是準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08/29 22:27
ppingin: 1樓完全沒回答到任何問題 08/29 23:03
CCWck: 觀念通知本身不產生法律效果 08/29 23:17
ptt0219: 準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非基於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 08/30 02:51
ptt0219: 於法律規定。 08/30 02:51
ptt0219: 表意人 08/30 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