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ony5566: 袁翟老師有上ptt...看他有無來解答.. 09/23 19:36
推 newfrank: 贊成原po見解,不過第1076條之1但書僅規定事實上不能, 09/23 19:45
→ newfrank: 提問之生父在未認領(或準正)前本即非該條所指之父,似無 09/23 19:45
→ newfrank: 須引用該條。 09/23 19:45
→ newfrank: 個人認為,如依目的解釋,第1067條之1應得父母同意,旨 09/23 19:45
→ newfrank: 在避免子女藉收養免除其對本生父母之法定扶養義務,非婚 09/23 19:45
→ newfrank: 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或準正前,對其本無該義務,故未得其 09/23 19:45
→ newfrank: 同意亦符合法條意旨。 09/23 19:45
推 ulycess: 我看法剛好和樓上相反,父母同意權乃是固有權,無關扶養 09/23 19:49
→ ulycess: 義務(見立法理由),所以縱使生父尚未認領,基於生父身分 09/23 19:50
→ ulycess: 即有同意權,認領只是確認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使父母關係 09/23 19:51
→ ulycess: 公開化,促進公益,並非因此而排除父母固有權 09/23 19:52
→ ulycess: 再者如果生母不讓生父知情而出養,豈非剝奪生父認領權利 09/23 19:54
→ ulycess: 。若認為即使出養後父親認領權仍然存在,豈非同時有二父 09/23 19:56
推 sony5566: 我有疑問如果照樓上想法,那這效力?應該還是為了身份安 09/23 19:57
→ sony5566: 定而有效吧?! 09/23 19:57
→ ulycess: ,因此我認為未得生父同意,出養契約無效(身分契約沒有得 09/23 19:58
→ ulycess: 撤銷的問題) 09/23 19:58
→ ulycess: 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 09/23 19:58
推 newfrank: 子女和收養者的利益也應該考量吧,而且如果收養經法院認 09/23 20:18
→ newfrank: 可後,經過數十年後才認領或準正,將嚴重身分安定性。 09/23 20:18
→ newfrank: 如果要堅持採無效說,那至少要讓子女與收養間之權利義務 09/23 20:18
→ newfrank: ,不要被過度影響,或是立個類似第988條之1的條文。 09/23 20:18
推 ulycess: 我同意f大的論點,所以我結論是這是法律漏洞,建議立法者 09/23 20:28
→ ulycess: 修改 09/23 20:28
→ snake2014: 謝謝樓上各位大大解惑!!<(_ _)> 09/24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