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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性案件可分「事實上同一」或「法律上同一」,在法律上同一的情形 實務(92台上1841決)認為,屬於犯罪事實一部擴張或一部減縮 一部擴張基於審判不可分直接審理,一部減縮則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 也就是說不適用300條的變更起訴法條! (限於犯罪事實不變更) 我想請問,這已是實務的一致看法了嗎? 感覺相當地不合理,嚴重侵害到了被告的防禦權 又,若真是如此,法院不需要踐行任何告知義務嗎? 嗯,92台上4161是有提到法律上同一的罪名變更告知義務 (等於有300條適用?) 請問有人知道實務的多數看法是如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1.228.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3535432.A.132.html jaysuzuki:轉錄至看板 LAW 09/29 22:04
louis123321: 會告知 判決書不引用300條而已 很常見 09/29 22:06
是這樣啊,了解,謝謝 ※ 編輯: jaysuzuki (124.11.228.145), 09/29/2015 22:08:36
liverchien: 可以google楊律師的網頁,有特別挑出來討論 09/30 10:34
jaysuzuki: 好的,謝謝樓上 09/30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