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uucomes: 感謝你的提點,我覺得應該沒有必要再發一篇文,簡單推 10/06 07:25
→ yuucomes: 文回應你的問題即可 10/06 07:25
推 yuucomes: 首先天然孳息收取權為債權性質出自王澤鑑民法總則第246 10/06 07:30
→ yuucomes: 頁下方引注2 10/06 07:30
→ yuucomes: 王老師引用32年的判例,並說此判例認為收取權僅具債權 10/06 07:33
→ yuucomes: 性質 10/06 07:33
暸解了。我要說明的有以下兩點:
首先,王師在引用判例後所做的評註,其用語為「此項判例認為天然孳息收取權
僅具債權性質,應予注意」,實際上並未置可否,王師的習慣性用語,較正面者
如「實值贊同」、「應值贊同」,反面則如「實難贊同」、「有進一步研究必要」
等,他這裡用「應予注意」,個人認為此僅係中性稍偏正面之說法,並無相當的
價值判斷;其次,32上6232判例的基礎案例事實,係基於買賣關係(債權契約)
所生之天然孳息收取權,則此收取權僅具債權的相對性質,自無疑義,但應不能
就此遽論「天然孳息收取權的法律性質為債權」。
→ yuucomes: 我說債權是權利並不一定代表它是絕對權 10/06 07:35
→ yuucomes: 我只是單純想要回應f大的說法,債權非權能這種比較沒有 10/06 07:38
→ yuucomes: 學理依據的說法,而依據一般學理債權應比較偏向請求權 10/06 07:38
→ yuucomes: 不論是債權或物權都可以概括的說是權利對吧 10/06 07:39
推 yuucomes: 據我所知...那段並沒有錯,我沒有否定基於物權而生的天 10/06 07:45
→ yuucomes: 然孳息收取權有對世效力(最新一篇文有提及) 10/06 07:45
OK
→ yuucomes: 70條第1項應不是請求權基礎這點沒錯 10/06 07:48
→ yuucomes: 我的第七行修正為「債權是權利並不是說它是絕對權」 10/06 07:57
→ yuucomes: 至於最後的問題,丙「究竟」有無收取權? 10/06 08:04
→ yuucomes: 我的想法是果實屬於丙的是因為丙表彰他的所有權而取得 10/06 08:06
→ yuucomes: 並不是他一定要對誰主張。「收取權」三字就文字上容易 10/06 08:07
→ yuucomes: 產生太多誤會。 10/06 08:08
其實「收取權」是法文上定義十分具體明確的詞彙,即第70條1項「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
之人」其中「收取天然孳息權利」的簡稱而已,並不會造成太多解釋適用上的誤會。只是
對於「何為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法無明文,而係參照判例學說歸納出幾個主要類
別並定其順序(此不贅述),其中物之所有權人原則上「有收取權」,此殆無疑義,並不
是主不主張的問題。
→ yuucomes: 而甲有收取權不見得代表他能夠實現他的權利,我想民法 10/06 08:12
→ yuucomes: 上也有很多狀況是有權利而無法主張的,此題就是不能對抗 10/06 08:12
→ yuucomes: 第三人丙的情形。 10/06 08:12
我大概暸解yuu大的想法,不過我想你的問題在於一方面避談「丙的收取權」,一方面卻
又「賦予甲對於收取權一語的使用權限」,才造成論述上的矛盾。真要說的話,我們應該
同時肯定「甲對乙得主張果樹收取權」(至於乙嗣後給付不能那就用債務不履行處理之,
此屬他問),以及丙「本於所有權人所得主張的對世的收取權」,終局而言,還是丙有收
取權才是。
→ yuucomes: 你的未經所有權移轉登記也是一種解法沒有錯 10/06 08:14
→ yuucomes: 昨天我律師學長說可能也可以擴張題意用425處理 10/06 08:24
→ yuucomes: 但無論如何,這都是因為題意不清導致的諸多想法混戰 10/06 08:25
→ yuucomes: 應該是沒有必要繼續鑽繼去探討 10/06 08:26
→ yuucomes: 大家這幾篇下來的想法都可以留下供其他板友參考 10/06 08:27
→ yuucomes: 用手機推文、分次回覆,排版很亂請見諒 10/06 08:28
→ yuucomes: 前幾行有權利而無法「主張」更正成「實現」 10/06 08:31
→ yuucomes: 最後要補充的是,為了這題我還特地去查答案到底是不是A 10/06 08:49
→ yuucomes: 結果官方答案還真的是A,不曉得當初有沒有一番混戰 10/06 08:50
官方答案是A沒錯啊,所以我說認真就輸了,官方(或是書上)給的答案只是表彰了它的
權力地位,並不一定代表它具有百分之百正確的學理基礎。當然我不是說我們都要懷疑「
解答」,其實解答還是有9成9成5正確的,但絕非百分之百,我們還是要保留一些批判性
思考。
當然啦,身為一介鄉民講這些話似乎沒什麼說服力,這裡附上一個稍早搜尋到的連結,其
實這個問題早在4年前就有人在網路上問過了,宇法的李述德老師就直接了當的說「考選
部的答案有問題」(哈),大家參考看看吧。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20556&page=1
※ 編輯: longreen (1.168.17.36), 10/06/2015 11:12:12
→ ptt0219: 題目是「上帝事實」,一般來說不必再作其他的假設或檢驗 10/06 12:19
→ ptt0219: 其是否為真實。 10/06 12:19
→ ptt0219: 審判時法院須「認事用法」,但在考試時,考生不必對認定 10/06 12:20
→ ptt0219: 事實部分作推敲,只須對適用法律部分為解答即可。 10/06 12:21
→ frankchin: Perfect 10/06 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