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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為何家事法第41條第三項 後訴屬於丙類事件才有移送的適用呢? 從同條第一項看來,家事訴訟跟家事非訟若是基礎事實相關聯 不是也可以合併嗎?! ※ 引述《lonelykids (黑維尼>w<)》之銘言: : 進度:第二堂 : 老師講到:「同學可以觀察到家事法第41條第3項,只適用於訴<II>屬丙類時, : 後訴法院才有第41條第3項的移送裁量權」 : 但老師於家事法第43條時,舉的例子卻是: : <I> 2月1日: 甲--(民1030-1 or 1057)--->乙(丙類) : <II> 3月1日:甲--(民1052)--->乙(乙類) : 老師說這樣<II>的成立是<I>的前提,才有家事法第43條的適用。 : 家事法第43條係規定「依第41條第3項規定裁定移送時」, : 又依許政大說「家事法第41條第3項,只適用於訴<II>屬丙類時」, : 但這個例子的<II>不是丙類事件,不知老師是不是舉錯例子, : 還是我認知有誤...。 : P.s : 如果有板友尚在知識達104年度課輔期限內,願意替我代問的, : 還有勞站內信,希望能支付對價請您代問問題, : 因為我是拿到DRM事件的104年度律司線上補償方案, : 但他們沒有提供問答課輔,希望有好心板友能協助,感恩~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D66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199.1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4620255.A.DDA.html
hu6969: 法律還可以試用...? 10/12 12:35
※ 編輯: clarinaser (111.83.199.148), 10/12/2015 15:19:34
clarinaser: 抱歉 已修正 10/12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