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在李淑明老師的民法入門看到這題: 甲17歲因染上不良惡習乃取其父所有之名錶一隻,偽稱為自己所有以新台幣二萬元價格出 售於乙並交付之。甲父發現後相當生氣向乙請求返還該錶,乙則主張自己已經善意取得該 錶所有權,請問誰的主張有理由? 解答: 乙主張善意取得之前提是甲乙間須有一個"已具備基本成立生效要件之物權行為",而該物 權行為唯一欠缺者端為處分權而已。乙因甲之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乙自無主 張善意取得該錶所有權,故甲父得向乙請求返還該錶。 想問的是 (1) 答案中"已具備基本成立生效之物權行為"所指為何? (2)另外在補習班講義提到學說上亦有主張,限制行為能力人對他人權利之標的物所為之 無權處分屬無損益的中性行為,故無權處分行為並非無效而屬效力未定,善意第三人仍得 主張善意取得。 所以如果有權利人拒絕承認,善意第三人到底能否主張善意取得? 這兩個論點怎麼想都想不通,麻煩高手解答!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25.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5069917.A.235.html ※ 編輯: qensia (223.138.25.199), 10/17/2015 16:19:37
DaiLove: 先從「中性行為」說起,若是限制行為能力者無權處分朋友 10/17 18:14
scu99114122: 法律行為基本成立與生效要件,1.當事人有行為能力2. 10/17 18:14
scu99114122: 標的可能確定適法妥當3.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 10/17 18:14
scu99114122: 如果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事後同意,那行為就從效力 10/17 18:14
scu99114122: 未定變為有效,善意取得制度,在保護善意第三人,當 10/17 18:14
scu99114122: 然是在有權利人拒絕事後承認,加以主張。 10/17 18:14
DaiLove: 的手錶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丙,有關於「物權行為」,因 10/17 18:14
DaiLove: 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處分權兩個原因,所以屬於「雙重效力未 10/17 18:16
DaiLove: 定」。但因為無權處分對於限制行為能力者並無受有利益或 10/17 18:17
DaiLove: 不利益,這時候就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77條但書(限制行為人 10/17 18:18
DaiLove: 之中性行為不必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以這個無權處分是 10/17 18:18
DaiLove: 有效的。然有效的無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此時依民法第118 10/17 18:19
DaiLove: 條,這時候得經有權利人允許(處於效力未定狀態),但是因 10/17 18:19
DaiLove: 為相對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所以得依民法第801和984條, 10/17 18:19
DaiLove: 善意取得該手表所有權(你說的第二題狀況)。 10/17 18:20
DaiLove: 但是第一題的情況是,這個有權利人係限制行為能力者之法 10/17 18:21
DaiLove: 定代理人,此時依民法79條,法定代理人拒絕系爭契約,故 10/17 18:22
DaiLove: 物權行為、債權行為歸於無效,與上述的情況(有效的無權處 10/17 18:22
DaiLove: 分)不同,所以乙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10/17 18:22
DaiLove: 我的小小意見,大家一起討論XDD 10/17 18:23
qensia: 謝謝樓上兩位高手解答,突破盲點,晚上可以好好睡覺了 :) 10/17 18:28
qensia: 順帶一問,如果第一題的甲已成年,乙是否就可以大剌剌主張 10/17 18:35
qensia: 801.948? 10/17 18:35
DaiLove: 對的(如果是善意且非重大過失) 10/17 18:55
roder: 17歲就是關鍵! 10/17 22:27
ericbaker: 77但書所稱之純獲法律上利益,應採形式判斷說。無權處 10/18 01:40
ericbaker: 分他人所有之物,該行為本身並未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獲得 10/18 01:40
ericbaker: 利益(因無權出賣他人之物取得價金之法律行為有效,係 10/18 01:40
ericbaker: 因77但書。惟,無權處分卻不應因其有效而視為或類推適 10/18 01:40
ericbaker: 用該無權處分係純獲法律上利益。),且即便認處分行為 10/18 01:40
ericbaker: 為中性行為,文義及論理上亦難認其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 10/18 01:40
ericbaker: 類。 想請問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可類推適用77但書 10/18 01:40
ericbaker: 之依據? 10/18 01:40
ericbaker: 抱歉,中性行為的部分稍做修正。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為中 10/18 01:58
ericbaker: 性行為應如代理行為,查因代理行為本身法律效果係歸屬 10/18 01:58
ericbaker: 於本人與第三人間,限制行為能力人遵守顯名主義,而其 10/18 01:58
ericbaker: 為之代理行為又不歸屬與自身,自未獲利益且未受負擔, 10/18 01:58
ericbaker: 為中性行為,104條定有明文。又查無權處分行為本身作成 10/18 01:58
ericbaker: 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相對人,法律效果又歸屬於二者。 10/18 01:58
ericbaker: 處分未獲法律上利益如前述,自難認其有效。據此,限制 10/18 01:58
ericbaker: 行為能力人之無權處分行為本身即不具法律行為之要件而 10/18 01:58
ericbaker: 歸於無效,何待於所有權人承認前而效力未定? 10/18 01:58
DaiLove: http://i.imgur.com/CrSgLHd.png 10/18 09:22
DaiLove: 你可以看一下上面的見解(法學雜誌第129期) 10/18 09:23
qensia: 我的想法是如同限制行為人受讓一筆帶有抵押權的土地,即 10/18 09:27
qensia: 使最後沒得到土地,限制行為能力人也沒有損失。如同因為無 10/18 09:27
qensia: 權處分遭有權利人拒絕而讓善意第三人取得所以權,也只須 10/18 09:28
qensia: 對有權利人於所受利益內賠償,對限制行為能力人還是沒有損 10/18 09:28
qensia: 失!這是我的想法,還請高手指教.... 10/18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