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illy1616: 參閱釋字684理由書即可,記大過等類此處分許其行政救濟 10/18 22:56
→ newSung: 樓上板友,你說的「可以提行政訴訟」是第3小題(釋字684) 10/18 22:58
→ willy1616: 2說已經舊見解,已不採身分認定說,有權利即可救濟 10/18 22:59
→ newSung: 我內文有說,第3小題我並無疑問,有疑問的是第2小題 10/18 23:00
→ willy1616: 看看釋字684理由書第2段,即可知道記大過等類此處分 10/18 23:00
→ willy1616: 是不是得提行政爭訟,理由書其實寫很清楚了 10/18 23:01
推 willy1616: 試想:若記大過非屬行政處分,那怎解釋後段得行政爭訟 10/18 23:07
→ willy1616: 試想2:若記大過非屬行政處分,那提起行政爭訟為何種? 10/18 23:08
→ louis123321: 行政處份跟684一點關係也沒有... 10/18 23:10
→ louis123321: 開啟救濟大門 並不代表記過就是行政處分 依然要用 10/18 23:11
→ willy1616: 試想3:記過等若非行政處分,申訴後得逕確認或給付訴訟? 10/18 23:11
→ louis123321: 行政程序法判斷,不過高高行99訴字664,認為記過 10/18 23:11
→ louis123321: 是行政處分 10/18 23:12
推 sy010543: 這一題很奸險,照當年跟學長們考完給分對照,這題學者是 10/19 19:04
→ sy010543: 要認為不行,這題的法院見解如louis大所見,但是訴願會 10/19 19:04
→ sy010543: 的見解卻…所以考試還是要冒賭見解之風險的,嘆 10/19 19:05
推 sy010543: 這題要無聊兩說並陳的話,可以參考陳淑芳老師法教文 10/19 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