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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159、162的 要約人、相對人分別是哪一方跟哪一方呢? 要約視為未遲到及要約撤回視為未遲到 到底是指什麼啊? 快被這兩條搞混啦~ 拜託各位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0.23.1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5252691.A.690.html
AntiPRC: 159的相對人就是發出承諾的人 10/19 19:25
Iceascool: 請問162呢~也是要樣嗎 10/20 15:38
Iceascool: ㄧ 10/20 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