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287號解釋: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 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 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 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請問如果行政處分尚未確定,應該是要適用新釋示,還是依當事人有利選擇前釋示或後釋 示? 從上面釋字287好像看不出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4.56.1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5530108.A.037.html
thpst89105: 前提是行政處分都對甲乙做不利處分(例:交稅),甲無救 10/23 00:13
thpst89105: 濟乙有,此時採舊函釋(要),若新函釋出來(不用),甲會 10/23 00:13
thpst89105: 維持原狀除非有重大明顯程序瑕疵,乙則採新函釋 10/23 00:13
cafeole: 我的理解是,287採折衷說,原則上以案件是否確定為準。因 10/23 00:37
cafeole: 此如果處分尚未確定時就收到新釋示,就適用新釋示。如有 10/23 00:37
cafeole: 錯誤還請大家指正QQ 10/23 00:37
andylin2011: J287採的是 [折衷說],但所折衷者是 [是否確定] 及 [ 10/23 00:55
andylin2011: 是否違法] ,故對當事人 [是否有利] 並非考慮因素, 10/23 00:55
andylin2011: 所以原則上應依下處分的時點決定適用的釋示,但釋示 10/23 00:55
andylin2011: 屬行政規則,法院仍有拒絕適用舊釋示,酌採新釋示之 10/23 00:55
andylin2011: 見解而給予救濟,且原處分機關及訴願機關亦有以原處 10/23 00:55
andylin2011: 分不當為由,變更原處分之可能~我的拙見 10/23 00:55
sssn1: 既未確定,原則應用新釋示.但用舊釋示若較有利,應可依此救濟 10/23 08:20
sssn1: 原機關或法院是否接受該主張或改適用舊者,就看造化了. 供參 10/23 08:22
sssn1: 法院不受行政規則拘束,選新選舊或兩者都不鳥也可以. 10/23 08:26
sssn1: 問題在於,對原機關來說,所有往後相同case,都可以依較有利之 10/23 08:27
sssn1: 舊釋示救濟,似亦有不妥之處,新釋示等於無用/被架空. 10/23 08:28
neutro: 林清老師都說,老婆很兇叫惡霸妻xD 10/24 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