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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一起承包鐵路管理局某無人看管平交道柵欄修復工程。一日經鐵路管理局告 知該柵欄故障,並限定於交通管制時間內完成修復。兩人前往查看後,發現分別有 電子訊號與齒輪機械兩處故障。由於甲、乙與鐵路管理局另有工程款糾紛,二人竟 不惜容任柵欄未修復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風險,約定在取得前次工程款後,始 由甲先修復電子訊號,再由乙完成機械部分之修繕。甲、乙謀定且各自回家後,甲 突然想起自己即將出國旅遊,為免日後時間安排不易,於是在鐵路管理局通知的交 通管制時間內,將柵欄電子訊號異常部分修復,但並未告訴乙。交通管制時間後, 由於甲、乙皆未告知鐵路管理局柵欄未完成修繕情事,致使該處平交道在柵欄未能 正常起落時,仍有二班列車經過。所幸列車經過時,均無汽車與行人通過平交道。 試問甲、乙的行為成立何罪?(30 分) 這題是考刑法184,破壞交通往來安全罪 第一個考點是,本題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 看完補習班兩家的擬答,都是用不作為解 我審題的時候也很掙扎,到底要用作為還是不作為 你用不作為解就會面臨一個難題 到底有沒有 "不純正不作為的共同正犯"? 這個問題,教科書通常沒處理,不是篇幅少就是顧左右而言他 相關國內文獻,印象中也幾乎沒有 所以如果用不純正不作為的共同正犯解,覺得毛毛的 第二個問題是在承認有共同正犯之後 甲因為要出國而將自己的部份(柵欄電子訊號異常)修復,該怎麼評價 刑法184是具體危險犯,火車經過應該就是有具體危險的產生 在火車沒經過但隨時可能會過的情形下應該屬於著手 所以此時進入未遂階段應該沒有疑問 而甲自行修復的部分(而且未告知乙)該如何評價? 日派就是"共同正犯的脫離";德派就是用中止未遂處理 共同正犯的脫離必須物理跟心理都要切斷,才會順利脫離 本題並沒有切斷心理因果,所以脫離失敗 而中止未遂,必須要"有效的中止"並順利保全法益,黃金橋才會掉下來 而甲的行為也沒有符合要件,所以不成立中止 所以,甲雖然修復自己的部分,使得最後結果都是因為乙沒修復的關係 但基於共同正犯"直接交互歸責"原則 甲仍需為刑法184的犯罪結果(既遂)負責 我覺得主要考點是這樣 剩下的背信跟殺人未遂都是加分用的,可寫可不寫 大家覺得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22.2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5927190.A.7C7.html
aqwa: 其實時間很緊迫 寫完不作為共同正犯後就差不多了10/27 14:31
我這題也是時間的因素沒寫好,現在想想還蠻扼腕的QQ ※ 編輯: dswen (111.241.22.245), 10/27/2015 14:36:47
lef1986: 我也只寫一個罪,沒時間了10/27 14:50
ialwaysloser: 我也是討論184+不作為+共同正犯+不成立中止犯 沒寫10/27 14:57
ialwaysloser: 其他的了10/27 14:57
soqqcat: 這題分配到的時間大概是22分鐘,沒時間寫那麼多了10/27 14:59
louis123321: 綜合即使壓在ㄧ小時,其他題也只有30分鐘10/27 15:18
Naimamo: 我比較想問第二題,難道乙沒恐嚇取財的問題嗎?高點只解10/27 15:47
Naimamo: 詐欺未遂,有點怪10/27 15:47
soqqcat: 我有寫恐嚇取財10/27 15:54
dswen: 高點根本在亂解,我看完很無言10/27 15:57
Naimamo: 我覺得高點第二題解的很怪,擄人勒索釋放人犯的減輕事由10/27 16:00
Naimamo: 好像也沒提到,然後我覺得甲是成立間接正犯,不是教唆犯10/27 16:00
Naimamo: ,也跟高點不一樣...10/27 16:00
yy047: 補習班解答本來就不一定對阿 沒什麼好緊張的10/27 16:01
khydra: 不要太相信補習班解答,我在某補習班的歷屆試題上看過答10/27 16:07
khydra: 案裡面出現因為xx罪是公訴罪所以欠缺告訴仍然合法的不可10/27 16:07
khydra: 思議文字10/27 16:07
aqwa: 新制以後 補習班的搶先解答越來越糟糕了10/27 16:07
clarinaser: 我也覺得乙沒恐嚇取財,因為他沒恐嚇取財的故意,他只10/27 16:20
clarinaser: 有意圖為不法所有,加上他從頭到尾都以為我在騙丙 10/27 16:20
以恐嚇的方式詐財,究竟是成立恐嚇還是詐欺,這是老爭點了吧 實務只論恐嚇;學說多認為都有,成立想像競合 這題也是一樣吧,他主觀上是詐欺,但非不含恐嚇的性質啊 ※ 編輯: dswen (42.75.9.129), 10/27/2015 16:27:46
aqwa: 就考恐嚇跟詐欺的區別 點出來就OK了 10/27 16:26
clarinaser: 原來是這樣,實務那個我沒印象,讀的還是不夠 10/27 16:33
screwer5566: 我最後才寫第一題 也只寫一個罪 沒寫到背信或殺人 10/27 16:34
screwer5566: 第二題也寫間接正犯,感覺乙就是被甲玩弄於鼓掌之上 10/27 16:36
screwer5566: 乙也論恐嚇取財罪 覺得寫得好慘啊~~~ 10/27 16:36
akira911: 脫離跟中止,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不用說日派怎麼解 10/27 16:46
akira911: ,德派怎麼解,直接看第28條修後怎麼規定。 10/27 16:47
loveclaire85: 我這題寫未遂,討論中止。不過看來寫錯 10/27 16:50
loveclaire85: 應該是脫離才對 10/27 16:51
akira911: 原PO(d大)在不作為犯的著手時間點判斷有問題。 10/27 16:58
powderzhon: 詐欺或恐嚇取財應該各有支持者吧... 10/27 17:02
我最後是用作為犯解,理由在於我第一點所提到,我對不作為共同正犯有很大的疑慮 如果你用不作為犯解,在著手這邊的確還會有爭議,記得學說上主要有第一救助理論 、最後救助理論跟折衷說之爭 如果採最後救助理論,那麼的確可能不是著手 所以我才會說,用不作為解,問題會爆多,超難處理(攤手) 還有,我講德派日派,只是解說方便 考試上當然是擇一寫 我個人是寫脫離,因為他說沒通知乙,很像典型脫離的考法 ※ 編輯: dswen (42.75.9.129), 10/27/2015 17:14:04
akira911: (跳開不作為與否) 不用德派日派擇一寫,脫離跟中止,是 10/27 17:18
akira911: 前後兩個層次的問題。脫離不了,才進入考慮中止的問題。 10/27 17:18
akira911: 修法後"實施",改成"實行",只要在著手前切斷所謂的物理 10/27 17:20
louis123321: 實行跟實施根本不知道差在哪,學者卻可以嘴砲超多xd 10/27 17:24
akira911: 性影響(所以題目才說 交管結束前 先跑去修好電子)那就這 10/27 17:24
akira911: 物理性就沒了,剩下就是心因性(題目說沒通知) 10/27 17:25
akira911: 實行與實施,可以看幾本大的刑總教科書,在前面章節, 10/27 17:26
akira911: 或是未遂犯與中止犯,都會有明確的定義。實務上,31院字 10/27 17:27
akira911: 也有。到底是真的學者打嘴砲呢?還是有學者自己寫東西, 10/27 17:28
akira911: 前面寫過的東西,到後面都可以不算,直接忽視自己前面講 10/27 17:28
louis123321: 實際上就處理案件,沒印象有看過有在這兩字作文章的 10/27 17:29
akira911: 的呢?10/27 17:29
akira911: 講個最典型的例子,總則講的著手判斷時點與理論,怎麼到 10/27 17:32
akira911: 分則某些條文,同一學者的說法前後不一致了呢10/27 17:34
實行,就我的了解就是進入未遂階段 因為我用作為犯解,所以本題甲 是「著手後的脫離」,但是脫離失敗 (就算脫離成功也是負未遂責任) 脫離跟中止,原來是並行的理論喔@@ 我真是才疏學淺了QQ
akira911: 1.我自己解,我也會寫作為犯。我猜單就作為與不作為的論 10/27 19:30
akira911: 述,獨一點的閱卷老師幾乎可以二分法給分了。寫"作為"不 10/27 19:31
akira911: 是單單因為好寫,避免D大提到的問題。個人以為本題與下 10/27 19:33
akira911: 面教科師常見的例子很像:A溺水,路人甲觀看不救援,有 10/27 19:34
akira911: 路人乙要去救,甲卻跑來阻止。 10/27 19:36
akira911: 2.脫離跟中止,我有說是並行嗎?脫離的了,就沒有後面。 10/27 19:37
akira911: 脫離不了,才會有後面中止的問題。 10/27 19:37
akira911: 3.回去翻一下各大教科書,"實行"這個詞是在哪幾個章節出 10/27 19:39
akira911: 現過呢?實行這概念出現的實益是在幹麻呢? 10/27 19:40
screwer5566: 不純正不作為的共同正犯 例如數個以上有保證人地位 10/27 19:40
screwer5566: 像是救生員 基於共同犯意聯絡 共同不作為救援行為 10/27 19:41
screwer5566: 造成溺水者致死 這樣算是適例嗎 @@ 10/27 19:41
akira911: 4.若用第184條來主角,依照題目所說,我的解法是"還沒有 10/27 19:42
akira911: 著手前就在做脫離動作(交管結束前 修好電子) 10/27 19:46
回阿基拉大,犯罪實行理論 其實主要就是在吵著手時點吧,還有我手邊沒書,書都放在研究室了QQ 不過脫離理論,我還真的沒有徹底了解,真的覺得有些日本學說很妙 (德派教科書應該看不到脫離理論吧) 還有我剛再看題目一遍,才發現有"交通管制時間內"這個東西0rz 不過刑法184是具體危險犯 那麼具體危險犯的著手時點,又是什後時候呢? 交通管制期間能不能解為已經著手呢? 我個人覺得還是有解釋的空間 假如把交管結束當作既遂時點的話 當然阿基拉大的論述也是有它的道理存在 不過這題他都脫離失敗,其實也沒差就是,不影響結論 ※ 編輯: dswen (111.241.22.245), 10/27/2015 20:35:39
Naimamo: 結果剛剛看了保成解答,除了第一題沒檢討到殺人、背信外 10/27 20:57
Naimamo: ,其他答案都跟他一樣,多希望這樣的答案就可以了XD樓上 10/27 20:57
Naimamo: 各位大大太強了吧XD討論超詳細的 10/27 20:57
capitalofz: 單一題目討論太長沒意義 寫再多也就是45分而已 10/27 21:03
capitalofz: 另外155都不用顧了嗎? 除非手速神人不然就要見好就 10/27 21:04
capitalofz: 收 10/27 21:04
screwer5566: 該題好像只有30分 10/27 21:04
capitalofz: 5566.... 10/27 21:08
screwer5566: 眼花了,原來內文就有把分數附上去了 @@ 10/27 21:28
alexalexder: 我有疑問,如果具體危險犯,既遂時點應該是第一個人 10/27 23:00
alexalexder: 或車於管制時間後通過時就已經既遂了,那應該不用討 10/27 23:01
alexalexder: 論中止未遂。簡單來說,就是本題184的既遂時點在第一 10/27 23:02
alexalexder: 個人車通過時就已經既遂,而不是以交通事故發生與否 10/27 23:04
alexalexder: 作為本題既未遂的判斷點 10/27 23:04
alexalexder: 對不起,我看錯了@@最後一句沒看到@@ 10/27 23:06
lef1986: 看完保成解答,再回頭看高點的,就覺得自己寫錯沒這麼嚴 10/27 23:52
lef1986: 重了XD 10/27 23:52
betterworld: 天啊~我到底在寫甚麼.... 10/28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