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ry420 (貓學步)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民法物上請求權和時效取得
時間Tue Nov 3 11:45:01 2015
已登記之不動產沒有物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和時效取得所有權之適用是確定的
假設今天乙占有甲未登記的土地16年
請問乙是不是可以主張甲物上請求權時效消滅
所以既使還沒達到20年時效取得,甲也不得把乙趕走,等到20年乙就能主張時效取得?
但這樣感覺又很怪因為好像消滅時效的規定把時效取得的某些規定變成虛設
另外還有一種更複雜的情況是已登記土地未登記建物的物上請求權和時效取得的問題
感謝版上前輩為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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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dicial5566: 不動產只會取得"登記"的權利,771第2項也會中斷時效 11/03 12:16
→ Judicial5566: 甲把所有權移轉給別人就能趕走乙了,要不請求每年的 11/03 12:18
→ Judicial5566: 尚未罹於時效的不當得利。 11/03 12:19
→ Judicial5566: 然後消滅時效只有抗辯權。 11/03 12:20
→ gary420: 感謝指教! 11/03 12:53
→ gracew0709: 推j大 11/03 13:03
→ haha777: 推J大,從以前到現在都很穩! 11/03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