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ang912 (siang)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死亡宣告之撤銷與重婚
時間Tue Nov 3 13:10:46 2015
近日讀身分法時遇到一些困難
題目如下: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妻失蹤多年,甲夫依法請求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定,經法院裁定其
死亡日期為101年7月1日,惟乙妻事實上仍生存,此事為甲所不知,不久後,甲男與善意
之丙女於101年12月1日再婚,民國102年8月1日,乙妻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經法院
撤銷確定,試問:甲、乙、丙三人之法律關係應如何處理?
(此摘自許政大書)
我的疑問是,許政大認為依家事法163第一項規定,甲、乙原婚姻關係復活;又依同條項
但書規定,甲、丙後婚姻關係仍有效存在,
即甲在法律上同時存在乙、丙二位合法配偶。
又依釋字552理由書,乙、丙均可依民法1052第一項第一款為由向甲男訴請離婚。
但我在林青松的key題中看到類似題目,答案卻不同,林青松認為,依家事法163第一項,
後婚雙方當事人皆為善意者,其後婚姻不因死亡宣告之撤銷而受影響,
此時不生前婚姻復
活之問題。
讓我看得一頭霧水,希望板上的強者可以為我解惑,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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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ay0302: 許政大,對照民法988條第三款但書跟988條之1第一項,如果 11/03 14:09
→ jay0302: 因為撤銷死亡宣告而導致前後婚同時存在,就要回歸釋字552 11/03 14:09
→ jay0302: 號解決……個人淺見有錯請鞭>< 11/03 14:09
→ jay0302: 我有疑問的是家事法163條第一項但書是怎麼導出前婚姻不回 11/03 14:12
→ jay0302: 復的結論?(搔頭) 11/03 14:12
推 ppingin: 五年前也在這兩本書發現這問題,但林的書寫太複雜,所以 11/03 15:08
→ ppingin: 我挑許的見解記。 11/03 15:08
推 DaiLove: 學說爭議,挑多數說或是你認為較正確的記就好囉~~ 11/03 16:21
推 dazero: 因為有爭點在前婚姻消滅是何時?1.死亡宣告 2.再婚 所以只 11/03 18:15
→ dazero: 要再婚就認為前婚姻已消滅,所以採2就不會有重婚或復活問題 11/03 18:16
→ siang912: 謝謝d大!我瞬間明白林青松在寫什麼了~ 11/04 12:39
→ dazero: 也謝謝你提問,我才真的去弄清楚這細節 11/05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