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ry420 (貓學步)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考題] 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之比較
時間Sat Nov 7 09:40:01 2015
甲將其機車賣給朋友乙,並將機車及證件交給乙,但未辦理過戶,故納稅名義人仍為甲,
試問甲於機車出賣之後繳納之稅負,得以何種法律原因,請求乙償還?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侵權行為
(D)代理權之授與
答案為B
無因管理的重點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
不當得利的是重點是無法律原因,一方受損害,另一方得利,有因果關係。
請問A錯的原因是因為公法上的義務也是義務,所以不構成無義務嗎?
不當得利的無法律原因,法律並沒有規定出賣人要幫買受人繳稅,這樣說得通嗎?
法律規定持有證件的人要繳稅,這就不算不當得利的法律原因嗎?
感謝版上前輩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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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uperlawer: 甲欠缺為乙管理意思,故非無因管理 11/07 11:20
推 superlawer: 登記僅為行政機關為求管理之便,只針對登記名義人課以 11/07 11:22
→ superlawer: 繳納義務,與本案法律事實無關 11/07 11:22
→ by090406: 動產所有權已經因交付移轉,登記並非生效要件 11/07 19:25
→ by090406: 故其受免繳納稅金之利益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 11/07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