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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先感謝偉大的資本主義 不知為何我在月旦法學資料庫 找不到台灣法學的文章 再加上我手邊的刑事法書籍和文章都放學校 我只能僅憑記憶打出 若有錯誤 請多指教 案例事實就很簡單 參下列網址: http://www.taiwanlaw.com.tw/forumViewer.aspx?id=772 (此網址是老師對該篇判決所寫的第2篇文章) 回到本文 面對此爭點 老師有提到2種學說 1. 創立新的加重結果犯 過失+故意的類型 此說我沒記錯的話是引述許玉秀老師的文章 2. 就乾淨俐落的說 基於刑罰論 不論不作為殺人 最後 老師認為 要檢討危險前行為成立保證人地位的妥當性 這才是關鍵之處 還有 差點忘了說 老師認為 死亡的因果是要規則到前面那過失行為 最後的最後 其實撲馬的課本 都有提到許多結果無價值論學者的看法 這個爭點 撲馬上課也有提到 書中好像也有這例題 忘記補文章出處了 傷害未遂致死與不作為殺人-簡評九八年度台上第三〇八六號判決 台法160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166.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6879907.A.161.html
sy010543: 感恩,該死的資本主義的確很麻煩,很多台法文章要找法源 11/07 15:05
sy010543: 但是法源的法學資料庫,北邊各校好像只有文化有買啊嘆 11/07 15:06
HSUS: 法源也沒有很齊 許恆達老師的文章 他就沒有收集齊全 11/07 15:06
HSUS: 本校有XD 11/07 15:07
sy010543: 真的假的xd看來要到貴組厚顏無恥打擾了嗚嗚 11/07 15:08
HSUS: 本校位處偏僻 小學校一間啦 只是有幸圖書資源還算多 11/07 15:11
sy010543: 真是令人羨慕冏冏,我沒跟讀書會,也沒有收集文章習慣嗚 11/07 15:12
sy010543: 不過看來刑法的確很麻煩啊冏(我太廢還發文,對不起大家) 11/07 15:13
HSUS: 看文章只是興趣 跟考試兩回事 文章看太多會走火入魔的~ 11/07 15:14
sy010543: 我好像走火入魔多年惹(吐血中) 11/07 15:15
jaysuzuki: 感謝分享 11/07 15:19
※ 編輯: HSUS (114.45.166.11), 11/07/2015 15:22:53
sony5566: 請問提到的噗馬那部分,是總則還分責?大概哪個章節?因 11/07 16:01
sony5566: 為分責我翻了殺人、傷害都找不到。感覺自己好遭忘記這 11/07 16:01
sony5566: 爭點 11/07 16:01
HSUS: 身邊沒書 我記得是分則 是他上課看到一樣的例題 有補充道 11/07 16:02
HSUS: 不過我是2版的刑分 不知道最新的刑分有沒直接提到 11/07 16:02
longreen: 話說,sy大你為何把你前篇文刪了? 11/07 16:12
sy010543: 因為我的水準跟大家不到一個層次,太弱了,故自刪 11/07 16:20
longreen: 怎麼這麼說,我覺得寫滿好的啊,真可惜。 11/07 16:38
sony5566: 我的也是2版的,翻不到。可否提示是哪一頁?或是講哪個 11/07 18:36
sony5566: 法條? 11/07 18:36
HSUS: 我的書不在身邊 抱歉啊 可能要明天才能告知 11/07 18:41
HSUS: 應該在殺人罪那邊 反正就是講到過失致死和不作為的題目提到 11/07 18:43
asuka07g: sy大在高院很多年了,怎麼愛刪文的個性一直不改? 11/09 03:06
sy010543: 樓上又來亂說了 11/09 08:07
HSUS: 抱歉 我是一版 是在第34頁 11/09 10:42
sony5566: 謝謝我找機會翻一下 11/11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