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lster: 準用本來就是依其性質或解釋適當者才類推適用11/12 06:59
※ 編輯: n123456n (114.136.62.83), 11/12/2015 13:17:03
想請問民訴好的大大們
民事訴訟法第63條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
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
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我的問題是我知道第2項是指,被參加人也與參加人一樣,會受參加效力拘束.
但是前項但書,被參加人也是凖用嗎?還是前項但書的情形是參加人專用
因為我很難想像被參加人適用的情況????
假如被參加人也適用第1項但書 是否可以請大大們舉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84.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7268194.A.FF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