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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分成民法426-2條的物權效力跟土地法34-1條第四項的債權效力兩種 違反426-2的效果是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違反土地法34-1的效果是共有人如有損害得請求損賠 但是怎麼想都不知道違反優先承買權會造成他共有人什麼損失呢? 如果違反了優先承買的規定不會造成他共有人損失,優先承買權也沒有什麼效力,這樣的 優先承買權有什麼用呢? 例如說今天我和他人共有一筆土地,我和某甲簽訂一個買賣契約出賣我的應有部份,共有 人跳出來說他要優先承買,但我完全不鳥他,繼續完成移轉登記,共有人怎麼吵都沒用, 沒有損失也沒有損賠可以主張 這樣的權利是不是有跟沒有一樣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222.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8110412.A.4E9.html ※ 編輯: casper831 (111.82.222.56), 11/21/2015 21:15:51
foone: 所失利益的損害11/21 21:22
lyrics920: 就債務不履行之損害呀11/21 21:33
ppingin: 之前的案子,有研究過,有法院用如果當初買,現在可得利11/21 21:37
ppingin: 益下去算,具體內容忘了...11/21 21:37
總而言之就是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就是了! 但是從違反優先承買權的時點到現在可得利益應該很有限吧?
forbit1989: 想像成一物二賣就好11/21 21:37
感謝各位的答覆 ※ 編輯: casper831 (114.46.42.171), 11/21/2015 21:43:13
sorcha: 債權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11/21 22:09
sorcha: 物權是可以請求塗銷登記 11/21 22:09
ppingin: 提醒,如果未通知行使,可以以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用侵權行 11/21 22:19
ppingin: 為求償。 11/21 22:19
bseiqwkbk: 具體內容就是回復原狀,沒有損賠。(偷笑 11/21 23:13
flyidiot: 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需附舉證責任。 11/21 23:53
BSX: 謝謝這麼優質的提問 11/22 03:57
ptt0219: 賣出當時,與提起訴訟時的市價價差。 11/22 13:47
leo8847: 推p大...吸收到了 11/22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