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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保險法常考是否理賠的問題 想請問底下這題 甲要保人就其所居住房屋向乙保險人投保一年基本地震險, 但該房屋為海砂屋 甲明知但並未再書面契約據實說明 簽定保險契約兩個月後 發生一級地震 但周遭只有甲的房屋倒塌 試問 甲得否向乙請求保險給付?? 想法: 保險法64條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減少保險人之估計 保險人得解除契 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本題是問得否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要保書上也沒有勾選房屋部分瑕疵欄位 我結論是覺得應該可以請求 只是乙可以主張解約 不知這樣想法是否正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87.87.2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8208929.A.02A.html
BSX: 因為是隱匿事實所以交易不成立 11/23 00:20
BSX: 通常啦 甲會先去請求給付 然後乙派人查訪 得到的事實如果是 11/23 00:23
BSX: 甲本來就已知是海砂屋的話 本保單不止不成立 沒意外的話好 11/23 00:23
BSX: 像還有其他法條可以追究... 11/23 00:23
BSX: 所以 答案是 甲可以請求保險給付而乙如果發現隱匿海砂屋事實 11/23 00:29
BSX: 得主張保單不成立解約,然後應該會退還保單準備金。(本人粗 11/23 00:29
BSX: 淺的印象...)錯了別鞭太大力呀 11/23 00:29
oopp1999: 應該是契約是成立,但是能用64條來解除契約 11/23 00:39
oopp1999: 再加上25條不用返還保費 11/23 00:40
BSX: 所以解除契約還會退還準備金嗎? 11/23 00:40
hanmyname: (代回)契約是有成立的。保險人在除斥期間(64第三條) 11/23 01:06
hanmyname: 用64+25條解除契約 ,且保險人不需反還其已收受之保險 11/23 01:06
hanmyname: 費。64條這三年來高普考考爛了。其實可考的還很多 11/23 01:06
sy010543: 64是爭戰熱點,直接用法條解未必是考官要,考爛又如何 11/23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