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SX: 因為是隱匿事實所以交易不成立 11/23 00:20
推 BSX: 通常啦 甲會先去請求給付 然後乙派人查訪 得到的事實如果是 11/23 00:23
→ BSX: 甲本來就已知是海砂屋的話 本保單不止不成立 沒意外的話好 11/23 00:23
→ BSX: 像還有其他法條可以追究... 11/23 00:23
推 BSX: 所以 答案是 甲可以請求保險給付而乙如果發現隱匿海砂屋事實 11/23 00:29
→ BSX: 得主張保單不成立解約,然後應該會退還保單準備金。(本人粗 11/23 00:29
→ BSX: 淺的印象...)錯了別鞭太大力呀 11/23 00:29
推 oopp1999: 應該是契約是成立,但是能用64條來解除契約 11/23 00:39
→ oopp1999: 再加上25條不用返還保費 11/23 00:40
→ BSX: 所以解除契約還會退還準備金嗎? 11/23 00:40
→ hanmyname: (代回)契約是有成立的。保險人在除斥期間(64第三條) 11/23 01:06
→ hanmyname: 用64+25條解除契約 ,且保險人不需反還其已收受之保險 11/23 01:06
→ hanmyname: 費。64條這三年來高普考考爛了。其實可考的還很多 11/23 01:06
推 sy010543: 64是爭戰熱點,直接用法條解未必是考官要,考爛又如何 11/23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