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123456n (米修)
標題Re: [課業] 戶籍法(共同事業戶vs共同生活戶)
時間Sun Nov 29 02:06:13 2015
舉個例子你應該就明白了
例如博愛之家住了眾多老人
而此類型就是共同事業戶
院長就是管理人,也就是"代表人"
掛名戶長而已
實際上院長自己有家庭或自己另有戶籍
所以施行細則才會說要註明戶籍地址
因為戶籍只能有一個
想當然這就跟母法的同一人不得有兩個戶籍沒有相扞格^^
但假如院長想把戶籍登記在共同事業戶也未嚐不可,就是從
原有戶籍遷出後再遷入共同事業戶(博愛之家),將戶籍登記在博愛之家
即可
※ 引述《fancyairy (Fancy*)》之銘言:
: 各位板大好
: 其實我不確定這是不是一個問題><
: 剛剛在讀戶籍法與其施行細則時
: 發現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寫:
: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 但是戶籍法第三條第三項卻寫:
: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 請問這樣施行細則不牴觸母法嗎><?
: 一個人可以同時有一個共同事業戶與一個共同生活戶嗎?
: 這樣辦理戶籍登記的時候應該要以哪一戶為主呢?
: ex: 辦理遷徙登記的時候,應該就哪一戶而言辦理遷入遷出呢?
: 自己想了很久,越想越困惑QQ
: 與板友討論後稍微修改了上述問題
: 目前還是不知道這個問題該怎麼解決QQ
: 先感謝各位先進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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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123456n (118.233.86.46), 11/29/2015 02:08:24
※ 編輯: n123456n (118.233.86.46), 11/29/2015 02:15:47
推 sy010543: 這是戶籍法細則98年修法增訂戶籍地址時說明意旨內容 11/29 02:18
→ sy010543: 但是,應該學日本現行法,把很多事業戶這種住、戶分離 11/29 02:19
→ sy010543: 用住民票制度或於原戶登記欄下解決就好,沒事立這種源自 11/29 02:19
→ sy010543: 於古老德國法學徒與師父同一戶的事業戶概念要幹嘛 11/29 02:20
→ sy010543: 你們戶政人員就這樣因循苟且前例不思改革矛盾嗎 11/29 02:20
→ sy010543: 簡言之,明明是在生活戶概念外沒事設了事業戶概念 11/29 02:21
→ sy010543: 實務見解卻叫人理解以實然逼應然,說事業戶戶長通常 11/29 02:22
→ sy010543: 另有生活戶這是哪招… 11/29 02:22
推 sy010543: 實務還在那邊自慰有兩種戶後以一戶籍地址守住一戶底限… 11/29 02:49
→ sy010543: 那堅守一戶制的日本現行法跟德國法是他x的白七? 11/29 02:49
→ sy010543: 就你中華民國戶政主管機關硬拗功力超強大? 11/29 02:50
推 fancyairy: s大字字針砭ˊˋ 11/29 11:28
→ fancyairy: 但若只是個小小戶政員怕也心有餘而力不足ˊ____ˋ 11/29 11:29
→ n123456n: 那個s大是不是誤會了,我不是戶政人員,我只是純粹回答 11/29 12:31
→ n123456n: 問題而已…… 11/29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