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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3年台上字第574號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向該管公務員誣 告為要件,若因公務員之推問而為不利他人之陳述,縱其陳述涉於虛偽,既無申告他人使 其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即與誣告之要件不符。」 因為是警察詢問時才說,沒有故意意圖為誣告,因此不成立誣告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24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9103847.A.2B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