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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版上的民法達人 有關民法第28條法人侵權責任,是指有代表權之人執行職務侵權的情形; 而第188條是用於沒有代表權的受僱人職務上侵權的情形 我的盲點是: 有代表權的人(ex董事)與公司之間,不會有僱傭關係嗎?_?就是28條跟188條,有可能同時主張嗎? 考試曾遇到一個題目如下: 甲公司僱用A經理就職業災害相關業務代表公司與乙交涉,A利用交涉過程偷取乙所有的貴重花瓶,乙向甲與A主張第28條、188條及185條,有無理由? 因為書上都寫,如果是有代表權的人,就非第188條的範疇,那像上面的題目,有行為人與法人有僱傭關係又代表法人,該怎麼處理呢? 民法好難啊 感謝好心人解惑T_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225.1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9833304.A.5DF.html
test1983: 對不起因為用手機po文結果排版好醜 12/11 19:31
Jayflacko: 如果是董事的話就是委任關係 12/11 19:37
aspjiawe: 可以討論甲公司與A經理間的法律關係為何,兩說並陳 12/11 19:42
test1983: 謝謝:) 12/12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