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民法第241條的內容為: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我想請問一下: (1) 民法第241條第1項是什麼意思? (2) 所謂的債權人遲延,是指債權人不去領取債務人交付的不動產是嗎?既然債權人不去 領取債務人要交付的不動產,條文又讓債務人可以拋棄原本所要交付的不動產,這樣不會 造成債務人的損失嗎? (3) 我的意思是說,若債務人甲有義務要將一間房屋交付給債權人乙,可是乙卻遲遲延誤 不去接收甲所要交付給乙的房屋,此時就民法第241條第1項來看,債務人甲就可以拋棄所 要交付給乙的房屋,這樣甲不就損失那間所要交付給乙的房屋了嗎?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4.154.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0275290.A.E02.html
Ulster: 1.例如租賃契約的出租人,負交付出租標的物之義務 12/16 22:25
Ulster: 2.危險負擔問題 12/16 22:26
Ulster: 3.只說拋棄占有,沒說拋棄所有權 12/16 22:26
danceking01: 請問拋棄占有和拋棄所有權兩者有何差別? 12/17 19:16
Ulster: 差別可多了= =您可以再複習一下物權法 12/17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