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tt0219: 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 01/02 12:42
→ ptt0219: 乙得向甲,依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加倍其所受之定金合 01/02 12:50
→ ptt0219: 計金額為40萬元。 01/02 12:51
→ ptt0219: ^返還 01/02 12:51
→ dazero: 問一下後續如果賠給乙,甲能告丙詐欺並請求損失賠償嗎? 01/02 13:44
請教這案例中的相對人是甲嗎??
※ 編輯: flora0920 (42.79.26.134), 01/02/2016 13:59:07
→ ptt0219: 其實我也對甲能不能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感到好奇~~ XD 01/02 14:24
推 DJO60: 67第13次決議92條184條可同時成立,受有實際損害為限,不過 01/02 14:49
→ DJO60: 他只提到依法撤銷前 01/02 14:49
→ ptt0219: 依最高法院67年度第13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本案例似 01/02 15:10
→ ptt0219: 乎甲不能向兩請求損害賠償,因為看不出甲實際受有損害。 01/02 15:11
→ ptt0219: 丙 01/02 15:12
推 DJO60: 40萬裡的20萬 01/02 15:25
→ jwestay: 過戶是到地政事務所 01/02 15:40
→ ptt0219: 丙只是聲稱「政府將大幅調高稅負,並沒有以詐欺方式讓甲 01/02 15:58
→ ptt0219: 去和乙買賣不動產」,況且甲也可以拿到他的買賣價金,甲 01/02 16:00
→ ptt0219: 實際上受有何種損害? 01/02 16:00
→ flora0920: 回到原問題:那甲的主張是否有理? 01/02 16:13
→ dazero: 題意應該是以詐欺成立為前提來考,所以甲依92I無理由,甲得 01/02 17:51
→ dazero: 履約(生有無受損害問題)或拒絕履約(生賠償乙跟能否告丙問 01/02 17:53
→ dazero: 題),所以比較難認定的是甲若拒絕履約要賠給乙,能否以受有 01/02 17:56
→ dazero: 損害告丙請求賠償? 01/02 17:56
推 Ivogore: 第三人丙詐欺甲不是要以相對人乙得知為限嗎 01/02 20:34
推 oasisjung: 重大錯誤且無過失 甲可撤銷錯誤意思表示 01/02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