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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對於否定說的論述卡住,煩請指正 書本上寫,否定說認為生父收養非婚生子女後,因有撫育之情事,而依民法1065條第1項 後段,將視為認領,且認領效力按1069條溯及自出生時,導致會違反1073條之1第1款之規 定而使收養無效。 我的困惑點在於,生父收養後,非婚生子女不就依1077條與婚生子女同了嗎?既然變成婚 生子女,怎麼還可以走認領的體系呢? 不知道哪邊觀念錯誤,還請板上高手不吝指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23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1754154.A.E9E.html
Chaung: 如果有撫育情形,1065視為認領,這時候非婚生子女視為婚 01/03 01:31
Chaung: 生子女,婚生子女自然就不得以收養方式為之,順序上是生 01/03 01:31
Chaung: 父先有撫育情形,而後為收養,所以先的撫育已經依1065使非 01/03 01:31
Chaung: 婚生為婚生,便不得再收養,應該是這樣吧 01/03 01:31
forbit1989: 那先收養再撫育呢? 01/03 01:32
Chaung: 林師好像採區分說,要區分此時該子女在法律上是否為他人婚 01/03 01:42
Chaung: 生子女,若為他人婚生子女則生父無法以認領準正方式使該子 01/03 01:42
Chaung: 女成為婚 01/03 01:42
Chaung: 生子女,所以應承認此時可收養,若未為他人婚生子女,自得 01/03 01:42
Chaung: 以認領或準正為之,應該不允許生父為收養行為 01/03 01:42
Ramanujan56: 從法條的體例來看,應該是先認領吧 01/03 07:38
z67186718: 我記得之前上課是說,既然為生父,就不能走收養那條路 01/03 08:25
Chaung: 收養一般情況應該限於無血緣關係,只是在非婚生子女,為他 01/03 08:56
Chaung: 人婚生子女時林師認為這裡應該要廣義解釋他人子女,讓生 01/03 08:56
Chaung: 父得收養 01/03 08:56
ssarc: 生父是撫育,認領,準正,沒有收養 01/03 11:11
guitarvolley: 戴說認為可以,是覺得能夠保護私生子,但可能不合 01/03 11:36
guitarvolley: 時宜了.. 01/03 11:36
loveeat520: 這題只要想侯佩* 她的例子,她媽是第三者,生下她,她 01/03 15:25
loveeat520: 爸還需要收養嗎? 01/03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