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u4841 (如韻)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法有明文處罰預備犯的教唆犯
時間Mon Jan 4 20:49:45 2016
104年的地特刑總第三題有考到
甲花錢請乙去殺A,但乙於勘查地形預備殺人時,即心生不忍而中止殺人委託
問甲跟乙的刑責
我的問題是乙成立殺人預備犯,且法律有處罰殺人預備犯的規定,
通說預備犯可適用27條中止犯規定減免其罪責
但是甲是否成立教唆殺人預備犯呢??
李允呈老師的書說:
通說因乙並未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所以甲不成立教唆犯,
但實務則認為乙成立殺人預備犯,已有一個不法主行為,所以甲成立教唆犯
但是周易老師引高金桂老師的說法說:
通說認為依限制從屬性原則,甲應成立教唆犯
請問到底通說是採哪一種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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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ate41: 數說並陳,然後管見以為...就好啦 通說會變動 不用執著啦 01/04 20:55
推 sayido: 乙要限縮解釋而不成立預備犯,甲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的那個 01/04 22:09
→ sayido: 實務見解是錯的,別再鑽牛角尖了。 01/04 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