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Zyth: 射擊部位 01/05 21:10
※ 編輯: midnightkiss (118.232.132.131), 01/05/2016 21:16:27
→ midnightkiss: 已修正,案例是射擊腿部 01/05 21:16
→ mattfinish: 二例,被害人非全部過程都是自己實施,所以非全部自行 01/05 21:53
→ mattfinish: 負責 01/05 21:53
M大謝謝,請教過實務相關工作的朋友,確實是這樣
推 myscloudrift: 第二題老師上課有講到是逾越必要性 01/05 22:11
實務工作的朋友是用21條,22條下去解
因為原本的構成要件該當,論阻卻違法的部分,無論用21或22都違反比例原則
※ 編輯: midnightkiss (118.232.132.131), 01/06/2016 00:17:16
→ SPFH120: 例二還要考量入是甚麼罪名的通緝犯,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01/06 08:49
→ SPFH120: 槍砲彈藥或其他重罪通緝犯或許不一定會成立業務過失致死 01/06 08:51
→ SPFH120: 因為這些有時候也是法官裁量原因之一 01/06 08:54
→ SPFH120: 像案例二的死者是竊盜通緝犯,且車上也無搜出槍砲 01/06 08:55
推 jespershine: 我只是覺得奇怪,第二例為什麼不是傷害致死(雖然我是 01/06 11:33
→ jespershine: 支持警方的 ) 01/06 11:33
→ SPFH120: 沒有業務傷害致死,而且傷害致死比業務過失致死刑罰還重 01/06 11:47
推 jespershine: 我當然知道沒有業務傷害致死,兩者競合也是應該成立 01/06 13:30
→ jespershine: 傷害致死。為何會成立業務過失致死? 01/06 13:30
推 SPFH120: 因為員警用槍要逮捕通緝犯是在執行他的業務啊 01/06 13:48
推 SPFH120: 以例二來說,採用的法條方面是沒有問題的,考點是在於比 01/06 13:56
→ SPFH120: 例原則。 01/06 13:56
推 jespershine: 以原po這樣解,一定大扣分,主觀有傷害故意,卻解成 01/06 14:03
→ jespershine: 過失致死,我當然知道考點在阻卻違法 01/06 14:03
→ jespershine: 但也不能這樣解,一定要討論業務過失致死及傷害致死 01/06 14:06
→ jespershine: 再競合 01/06 14:06
我推論跳很快 XD
例二是之前新聞上的竊盜通緝犯
例二我的想法是
傷害構成要件該當,客觀行為對通緝犯開槍,通緝犯因失血過多而死
若非員警開槍射擊通緝犯,通緝犯也不會因此而死亡
具有因果關係
主觀上,警察對其行為與受傷結果有認知及意欲,具故意。
然對死亡之結果無認知,故為過失。
預見可能性 → 開槍可能會造成通緝犯死亡
迴避可能性 → 不開槍選擇其他方式
注意義務違反 → 有違反,可不射擊,但卻開了三槍
論違法性
可否主張21?
按刑訴88,通緝犯不論任何人皆可逮捕
手段係向通緝犯射擊三槍,目的係為阻止通緝犯逃跑
顯違反衡平性
故員警無卻違法事由亦有責
這題我在277和276上卡很久
若是寫276的話就要再討論89台上8075
※ 編輯: midnightkiss (118.232.132.131), 01/07/2016 02:51:27
推 jespershine: 若這是你完整的解題,推論過程漏洞很多,感覺你解題 01/07 06:33
→ jespershine: 觀念不是很完整,可推薦你買李允呈的解題書來看看。 01/07 06:33
→ jespershine: 且刑訴88是現行犯非通輯犯。 01/07 06:33
→ jespershine: 277和276都要討論才是最正確的,最後再競合成立277 01/07 08:16
→ midnightkiss: J大,我有李師的書了。這不是完整解題 01/10 18:11
→ midnightkiss: 我後面題在277和276有卡住是希望有高手補充 01/10 18:12
→ midnightkiss: 若J大能指點一二當然更好 01/10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