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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想請問一下雖然現在修正後的公懲法還沒施行 但是假設施行後在考試上是否就不能引用內容有提到舊公懲法的判決.判例跟大法官解釋? 如果是考試上很重要的 那該變更成怎麼樣的寫法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61.1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2058615.A.D10.html
anmemo: 我也想問+1 01/06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