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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中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工作收入略: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 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 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請教各位幾個問題 1.如申請人主張失業(四十歲已失業許久) 未婚無子女父母歿單身一人 主張應以上述法條認定其為失業者無工作收入 是否合理? 2.何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 先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4.175.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2264291.A.C6A.html
aspjiawe: Google 失業認定或許會有幫助。但如果是真實案例可以直 01/08 23:02
aspjiawe: 接向承辦人或社工諮詢,或是怎麼樣比較有幫助 01/08 23:02
chickchick: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設立之就業服務站 01/09 15:07
jaja33: 就是去就業服務站媒合工作三次未果並開立證明 01/09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