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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因好友介紹,購買乙所有之公寓及基地應有部分(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甲付清價 款並於民國(下同)100 年 5 月 15 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知悉系爭房屋早在 2 年前即為丙占有使用中。甲乃向丙表示伊係現在系爭房屋所有人,丙占有系爭房屋並無正 當權源,丙則否認之並拒絕搬遷。甲因居住需要,乃以丙無權占有系爭房屋為原因事實, 本於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訴訟,聲明:丙應遷讓交還系爭房屋與甲。丙於第一 次準備期日,提出其與乙訂定並經公證之書面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為證據,其上記載:承租 人丙向出租人乙承租系爭房屋,期間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算 6 年,承租人應交付並已 交付出租人押租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以押租金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逐月抵付租 金,押租金於租賃契約消滅時無息退還等內容。丙並據以辯稱:伊對系爭房屋有租賃權, 且已依約支付租金,並非無權占有云云。甲當即援引丙提出之證據及抗辯事實,追加聲明 :丙應給付甲押租金 50 萬元。丙則聲明:不同意甲追加聲明,對甲所為全部之請求,請 予以駁回。訴訟進行中,丙愈覺不安,乃請教其律師是否得對乙請求返還押租金 50 萬元 。 (一)請就甲、丙之聲明及主張,闡明及整理其間之訴訟關係,擬定審理程序,並說明其 依據。(40 分) (二)承上題,請依所定之審理程序,論述甲對丙之訴有無理由。(30 分) (三)丙請求乙返還押租金 50 萬元有無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20 分) 喬律師解題書第二題分列兩說 肯定說:押租金契約係附隨於租賃契約 故租賃物所有權移轉時應與租賃契約併同發生法定債權移轉之效果 否定說:押租金契約性質上為要物契約 以金錢交付為成立要件 不生債權移轉之效果 第二題採否定說 第三題同樣分列兩說 採肯定說 依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 押租金契約具附隨於租賃契約之性質 丙無待租賃契約之終止 即對乙有押租金返還請求權 這好像怪怪的?第二題和第三題爭點應該是相關聯的吧? 第二題爭點是押租金契約是否因租賃物轉讓生法定債權移轉效果 第三題爭點是押租金契約是否附隨於租金契約 第二題既然採否定說 押租金契約與租賃契約分別獨立 押租金契約是否附隨於租金契約應該是視其有無金錢交付? 既然採此說了 第三題應該就只能採否定說吧?畢竟押租金契約仍存續於乙丙之間 但我有另一個疑問是如果第三題採否定說丙無從依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 所以是要由甲請求丙返還押租金嗎?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8.219.1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2399394.A.6B5.html